提議者 Daimond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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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罰鍰金額, 有很大一部份都是民國75年5月13號所訂下的,已經明顯偏低。
先回顧一下歷史,以第55條的臨時停車罰鍰為例。
在民國70年07月17日修法時,罰鍰為50~100銀元, 相當於150~300新台幣。
在民國75年05月13日修法時,罰鍰為100~200銀元, 相當於300~600新台幣。
經過了34年,貨幣的購買力已經大幅變化, 原來的罰鍰金額已經明顯偏低,失去了嚇阻與防制的功能。
以基本工資觀之,
民國75年11月1日起,基本工資為每月6,900元。
民國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
基本薪資已提升了3.48倍。因此罰款金額也該提高3.48倍才能維持相等的功效。
若僅考慮罰款與購買力之間的關係,來衡量罰款是否適當,那麼本國的交通罰款也明顯嚴重偏低。
以小客車"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第56條)為例,
日本罰 18000 日幣,日本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390日圓。倍率為46.15倍。
台灣罰 900 台幣,台灣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72台幣。倍率為12.5倍。
在日本被罰一次,相當於損失46.15個大麥克,而在台灣被罰一次只相當於損失12.5個大麥克。
以此標準,台灣的罰款應該提高3.69倍。
台灣的交通混亂已是世界知名、被其他先進國家列為旅遊警示,為台灣的國恥之一。 因此提高罰鍰刻不容緩。
過去罰款是以銀元計數,因此現在的罰款大部分可以被3整除,本人建議將大部分罰款提高(10/3)倍,
即300變1000,900變3000,少部分罰款或許可以例外處理。
1. 過低的罰鍰無法防制違規行為。 提高罰款才能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生真正有效的作用。
2. 改善交通違規、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保護無辜人民、改善台灣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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