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罷免總投票數或同意票數未達總選舉人數一定標準時,該罷免案領銜人需負擔部分比例行政費用

提議者 貢貢丸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02-07
檢核不通過
2021-02-0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現況:

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一年不得罷免。

近幾年人民所提出之罷免案件數增多,相對來說中央、地方選舉主管機關處裡罷免相關事務之行政費用也逐漸增高。而罷免之權利雖為憲法第十二章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但罷免之意義是用於淘汰不適任之公職人員,並非為一種報復或刻意引導人民排除政治對手之手段,當政治利益單位或組織過度申請或指導多數罷免案之情事,已失去原有淘汰不適任公職人員之本意。已趨近於煽動人民以淘汰之名行排除政治對手之實。

罷免費用也是賦稅之收入,且罷免投票並不具重複性,只針對單一不適任之公職人員,因此罷免之經費往往是預算外之支出。因此為確保當次罷免投票能確保用於淘汰不適任之公職人員,也避免過度或不適當申請罷免案造成浪費公帑。

 

建議事項:

1. 建議罷免選舉主管機關收到罷免領銜人提出之公職人員罷免理由書,應加以審核,確保罷免之理由與被罷免人之職務內容相對應且應具正當性,而非意識形態之理由,若罷免理由與該職務內容不符或為領銜人就罷免理由無限上綱,應退回罷免理由書,確保此罷免理由書之內容具罷免正當性。

 

2. 為尊重該選舉區多數選民之意見,確保該次罷免案並非僅少數人之意見(雖罷免之連署已達標,但確定該公職人員是否被罷免仍須經投票確認),也確保同意罷免之立場佔該選舉區一定比例之人數,避免公帑浪費在不必要之罷免案。

故建議:

   (1)罷免投票總人數未達一定比例,罷免案領銜人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一定時間內需繳納部分行政費用。

   (2)同意罷免人數未達一定比例,罷免案領銜人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後一定時間內需繳納部分行政費用。

   ※類似於選舉保證金之制度,未達一定比例得票數得沒入保證金。(選舉為提前收取,罷免則為事後收取)。

 

3. 主管機關應監督罷免案雙方之宣傳內容有無不實之消息,或宣傳內容應與該公職人員之職務內容有關,(例如:被罷免人為地方公職人員,領銜人/團體卻以中央公職人員職務內容作為被罷免人缺失進而宣傳罷免)。若罷免案雙方或民眾出現類似情事誤導選民,應明定處罰。維護罷免案雙方之權利。

利益與影響

1.  確保當次罷免案為淘汰不適任之公職人員。

2.  確保相關行政資源及經費能有效運用。

3.  遏止特定人士發起不必要之罷免案,不浪費社會資源。

4.  遏止政治利益組織或團體利用罷免手段造成社會不必要之對立。

5.  維護選民及罷免案雙方之權利。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