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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教部強渡收手機,加入學生參與和表意!

提議者 聞英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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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5-15
自行撤案
2025-05-15
反對教部強渡收手機,加入學生參與和表意!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兒童不會因為走進了學校大門就失去了人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1號一般性意見


一、政策背景


114年3月10日,教育部資科司召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修正草案研討會議,研擬修正現有使用原則,並以「統一保管、上課禁用」為管理原則。


114年5月14日,教育部召開「攜手共護網路新世代」記者會,教育部長鄭英耀在記者會上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已經和家長、教師、校長團體充分討論,完成行政程序後,預計下禮拜前就可公布,今年9月開學後實施。


二、程序正義及被參與權問題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1項揭櫫兒少表意(被傾聽、參與)權,即「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在Lundy(2007)的研究中,其認為若要落實《公約》第12條所保障的權利需要考慮「空間、意見、聽眾和影響力 (Space, Voice, Audience and Influence.)」。從四個因素及公約第12條原文“right to be heard”已經明確指出,政府有義務要主動出擊,聆聽兒少意見,而非兒少要求才做出行動。

另外,根據《第12號一般性意見: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指出締約國『應確保』兒童有權自由表達其意見。『應確保』是一個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術語,沒有給締約國留下任何自行酌辦的餘地。因此,締約國有嚴格的義務採取適當措施,全面執行所有兒童享有的這項權利。」


綜上,我國已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作為締約國,顯有遵守公約之必要。然綜觀本次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過程,並無任何18歲以下之兒少或學生參與參與,何來程序正義可言?


另外,根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第3次定期會議議紀錄」,青少年諮詢委員於臨時提案向國教署指出「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研修,納入學生代表意見部分,應能真實反映全體學生的想法,並應避免權力不對等之現象,政策制定過程中應充分理解並適度採納學生代表提出的意見,以確保公平性和有效性。」若兒少已明確表態政策及規定制定過程需要兒少參與,為何教育部、國教署、資科司能藐視兒少及學生之參與權?


三、法位階問題


本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若無更動名稱及法位階,那理應定調為行政指導,其對學校「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規則有兩種,其一對機關內部,其二是「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而後者依行政程序法「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且根據內政部解釋,「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釋……自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本次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在過往並無登載公報發布,亦以「函頒」而非「令」佈達,顯屬行政指導。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指導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而根據過往新聞報導,不論是國教署長彭富源或是國教署專門委員詹雅惠面對媒體都曾說,違反服儀規定(同屬行政指導)的學校,國教署可以「扣減獎補助」,顯屬不利之處置,違反行政程序法。


國教署多部法規皆長期濫用「行政指導」,並將其導向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規則」(如行政指導內多有「應」等強制性用詞)。就法治來說,現行國教署對學校扣減補助款之手段對學校而言,是權利的侵犯;對學生而言,若學生遇有不利處分,且進入到行政訴訟階段,因行政指導在法治上對學校無約束力,對學生亦有不利。


四、訴求


1、撤回草案、重啟研商、召開公聽會。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正當法律程序應是國家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而《兒童權利公約》已內國法化多年,教育部應當重啟研商,並邀集學生代表與會;另外,該政策影響重大,應當召開公聽會,由行政機關蒐集民意及回應民眾之疑惑。


2、修正及確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法律效力。

若持續利用行政指導規範學校,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權利侵害及爭議出現,不論對學校或是對學生都為負面影響。教育部應當嚴守法制程序,不應再將無強制力的「行政指導」包裝成有強制力的「行政規則」強迫學校遵守。


3、確立及保障學生參與教育政策過程。

本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修正爭議並非個案,教育部應建立並設計完善機制,爾後若有其他政策及法規修正,應當面向「所有」學生進行政策的說明及意見的蒐集,始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意旨。

 

利益與影響

一、撤回草案、重啟研商、召開公聽會

  • 堅守民主程序與法治精神:透過公聽會與重啟研商,保障政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實現程序正義。
  • 回應學生意見、避免政策落差:納入學生意見,可避免制定出與實際需求脫節的政策。
  • 提升政策正當性:程序正義使政策更具正當性,降低爭議。


二、修正及確立《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之法律效力

  • 嚴守法制程序:明確法規層級與適用範圍,避免濫用行政指導侵犯人民權利。
  • 提供學生明確的權利保護依據:學生若遭遇爭議,能有明確法律依據進行救濟,保障受教權與程序權。
  • 預防未來爭議與法律訴訟風險:法制程序完備可減少爭端,降低後續申訴及行政訴訟的資源耗損。


三、確立及保障學生參與教育政策過程

  • 實踐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的參與權:讓兒少參與影響自身權益的政策,落實公約保障之權利內涵。
  • 提升政策設計的適切性與可行性:學生為第一線規則之被管理者,參與有助於制定出更可行的規範。
  • 培養學生民主素養與公民意識: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實踐公民教育及公共參與之精神。
  • 建立政府與學生之間的互信:尊重學生意見,建立信任關係避免對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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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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