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tanley Yang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除警用車、消防、救護、執行公共勤務自行車等,有必要於一般或高速公路以高過目前法規速限行駛外,其餘民用車種皆無須使用到高於速限使用,將此些民用車輛以電子速限方式鎖在低於120Km/hr 或110Km/hr。
利
1.減少民眾因超速取締造成的荷包損失,及超速造成的人身安全
2.高速公路超速取締警力、設備皆可去除,減少相關人力耗損及設備支出
3.提升道路及行人(車)安全
4.警用車輛將更容易追上犯罪車輛,因無相關電子速限
弊
1.政府將短少高速公路超速罰單收入
2.高級車種(超跑)將銷路變差,可能造成車商及民眾產生抗議
3.相關稅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