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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車輛電子速限改為上限120或110Km/hr

提議者 Stanley Yang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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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6-26
檢核
2018-06-2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8-2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除警用車、消防、救護、執行公共勤務自行車等,有必要於一般或高速公路以高過目前法規速限行駛外,其餘民用車種皆無須使用到高於速限使用,將此些民用車輛以電子速限方式鎖在低於120Km/hr 或110Km/hr

 

利益與影響

1.減少民眾因超速取締造成的荷包損失,及超速造成的人身安全

2.高速公路超速取締警力、設備皆可去除,減少相關人力耗損及設備支出

3.提升道路及行人(車)安全

4.警用車輛將更容易追上犯罪車輛,因無相關電子速限

1.政府將短少高速公路超速罰單收入

2.高級車種(超跑)將銷路變差,可能造成車商及民眾產生抗議

3.相關稅收減少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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