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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因樂器演奏聲所產生之噪音符合其要件有妨害公眾安寧者,建議改依社維法第44條由處理員警逕行處分

提議者 Qn

已附議117 (尚餘17日)

尚須488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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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4
檢核
2025-03-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目前社會發展情形,都會地區人口密集,高樓大廈林立,社區公寓大廈為現代人居住常態,住戶比鄰而居比比皆是聲響,是彼此日常生活難免相互影響,惟因「樂器演奏聲所發生聲響並不是生活上無可避免之噪音」,又樂器係屬聲音大且穿透極強會經由牆壁、管道間等方式傳到左鄰右舍、上下樓鄰居,且依一般生活經驗,因公寓大廈住戶活動均在地板上,故住戶之活動所造成聲響及共振,周遭住戶的感受最直接,其所受影響也最大

        而樂器學習者於學習階段多以斷斷續續一再反覆嘗試之方式,不斷練習新曲,藉以熟悉各項音技及對音律之熟稔,長時間不定時地製造噪音,嚴重干擾住戶而無法獲得寧靜休息,又因無法預期何時會再發出噪音振動,會令受噪音困擾的住戶精神上處於緊張狀態,且就算鄰居所製造的聲響雖不致過大聲,也會因其製造的頻率、時間及次數嚴重妨害住戶的居住安寧。

        因彈奏樂器聲響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的噪音,故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項規定,符合其要件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始能依法裁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惟上法除符合要件外尚須經員警調查是否違法後再陳報分局偵查隊依法偵辦,加上舉發人具名指證並製作筆錄提供錄音、錄影事證,處理員警之職務報告,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始能依社維法移送該管簡易庭等流程过於冗長,無法即時制止噪音滋擾的阻嚇力,失去立法「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之目的故建議簡化執法程序改依同法第44條規定由獲報員警當場聽聞確有噪音傳於戶外,並在舉報人家中有聽到其噪音可認有妨害公眾安寧,因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應由員警逕行處行為人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以連續處罰

附註:

  • 社維法第72條第3項所稱之「噪音」,並非噪音管制法第3條所規範之「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亦即不以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而是以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為要件(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六秩聲字第1號裁定)。
  • 噪音也不限於須深夜製造,就算是白天所發出,只要符合要件者亦可加以裁罰(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利益與影響

1.增加阻嚇性簡化執法程序能有效解決住宅處所和公眾地方因彈奏樂器或演奏聲產生噪音問題。

2.行為人為避免連續受罰,較願意自行改善隔音設備,可提升建築物的整體品質和市場價值,促進永續的城市發展
3.可減少警力的浪費,避免過多警力用於調查偵辦因樂器演奏聲妨害安寧事實明確案件。
4.避免產生近鄰糾紛進而引發其他不幸之社會案件。

執行時間44天
7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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