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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排富規定需要修正

提議者 陳永翔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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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5-30
檢核不通過
2019-05-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綜合所得稅中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的排富設計是不合理、也不公平的規定。請相關單位能就排富規定進行研議與修改。

首先,扣除額的名稱代表著是必要的支出,和納稅人本身的收入高低無關。
如列舉扣除額項目內的醫藥及生育、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目,只要是合法發生就可以提列來減少所得稅淨額。
既然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名字稱作扣除額就應該以同樣的標準審視看待。
因此,針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排富設計是不合理的。

再來,此項排富規定容易造成實際所得差異不多但實際課稅金額差距很多的問題。
可以從以下的兩個案例來看出問題的原因。
案例一:
納稅人之綜合所得稅淨額在未計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前為1,330,000元。在計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後的最終所得稅淨額為1,210,000元。此納稅人的課稅級距會是12%、累進差額是37,800元。
因此,此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是(1210000*12%)-37800=107400元。
案例二:
納稅人之綜合所得稅淨額在未計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前為1,330,001元。
在計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後的最終所得稅淨額為1,210,001元。此時的課稅級距會是20%,因此不得計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其最終所得稅淨額必須修正回1,330,001元,課稅級距是20%,累進差額是134,600元。
因此,此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是(1,330,001*20%)-134600=131,400元。
上述案例一與案例二的兩位納稅人實際收入雖然之相差1元,但最終的應納稅額卻差了24,000元。
此24,000元其實就是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12萬元乘上20%稅率的結果。
其根本原因是出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直接排富沒有累進差額的設計所造成的稅賦不公的結果。因此,關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排富規定請相關單位能進行研議與修改。

利益與影響

更正確的名稱設定以及更精確的稅賦計算公式可以帶來更公平且更合理的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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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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