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魯漢聲
檢核未通過
說明:
壹、
105年8月22日 漁業署致海巡署 函,「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意見,內容如附件。
說明二表述:波特船、橡皮艇等浮具及無籍船筏,因未經過航性檢查,依據「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會議決議,倘出海採捕動植物即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請海巡單位移送各縣市政府,依違反漁業法第六條規定核處。
適航性的管轄屬 船舶法:....漁業署怎麼越俎代庖?? 浮具合法 釣魚合法 兩個加起來>>變違法??
貳、
針對波特船、澳洲折疊船、橡皮艇等浮具及無籍船筏,未經過適航性檢查這件事情,其實不需要爭議,因為((船舶法))中早有規定:
相關法規如下:
船舶法
第 4 條
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但下列船舶,不在此限: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
此類船(浮)具不在船舶法所定義範圍,且這類小船多有取得國際海事認證及CE認證。
參、
釣魚是否屬漁業活動,且由漁業署規範呢??
漁業的定義是甚麼??以下資料煩請參考。
一、 教育部國語辭典名詞解釋:
【漁業】採捕或養殖水中動、植物的生產事業。
【業】社會上的各種工作職務。如:「農業」、「商業」、「各行各業」、「敬業樂群」。《文選.馬融.長笛賦》:「宦夫樂其業,士子世其宅。」
二、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的資料:
漁業,從廣義的定義來說,是泛指人類採取、運用水中的動物或植物,所產生的一類經濟活動。
漁業資源是指現在正在使用或未來可能會被漁業所利用的生物群集。
(資源來源: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http://seafood.nmmba.gov.tw/ExtendStudy-1.aspx)
三、 維基百科的資料:漁業在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8%94%E4%B8%9A)的解釋是漁業泛指以各種手段以取得魚一類生長在水中動植物的一類行業。
漁業狹義上指捕撈漁業(又稱捕魚業),可細分近海漁業和遠洋漁業。
此外,漁業還有一種叫養殖漁業(或稱水產養殖)的產業。
漁業屬於第一產業,除了魚肉以外,魚油等也是漁業相關工業的重要產品。
四、 康軒出版社編輯部致函漁業署,漁業署回覆:
一般民眾的釣魚屬於休閒,並非屬於於漁業;而近海漁業中,釣魚也是其中的捕魚方式之一,若為人們主要的謀生方式,就是漁業。
五、 海巡署官網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86849&ctNode=1038&mp=pda
http://www.cga.gov.tw/GipOpen/wSite/ct?xItem=86849&ctNode=651&mp=999
一、 捕撈並販賣漁獲或載客從事娛樂漁業而收受報酬之行為(漁業法)。
二、 從事載客或載貨業務,並收受報酬之行為(航業法)。
三、 未經港口管理機關同意自港口進出(商、漁港法)。
四、 進出水域管理機關公告之限制、禁止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根據以上說明,釣魚只要不進行銷售行為就不構成漁業行為,漁業署無權進行裁罰。
肆、
「操作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出海釣魚」是否違反漁業法??
「操作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出海釣魚」為「休閒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應屬「各類器具」,「出海釣魚」則為「活動」。
因此「操作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出海釣魚」應屬「遊憩活動」,而有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適用。
伍、
釣魚是水域遊憩活動,騎乘浮具 (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 活動也是水域遊憩活動,當民眾兩個活動一起進行時,不應變成漁業行為。
漁業署應該關心的是,漁民沒有魚可捕,原因是台灣的科學捕魚技術過於先進,魚的產卵地和棲息地被破壞,小魚濫捕…….等問題,別跨越職權限制台灣人民娛樂活動的權利。
政府部門(漁業署) 不該造成漁民和人民的緊張與對立!! 挑起人民族群的對立!!
民眾的休閒活動~釣魚!! 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 非屬漁業行為!!!
政府部門(漁業署)下達該命令 ,可有法源依據??(釣魚是漁業行為??) 若無~那是否瀆職??
再次申明>>若是釣魚是合法~~浮具也是合法::那怎麼會搭乘浮具釣魚 觸犯漁業法第6條??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