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王立仁
檢核未通過
想分為幾點來闡述:
1.酒駕致死或重傷,應當場沒入肇事車輛,作為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之賠償金,以防止肇事者脫產逃避刑責。
2.酒駕肇事者,應吊銷駕照,並且不得或一定年限後始允許重新考照。
3.曾酒駕肇事者,其所有之汽機車牌應有特別之標誌。
4.有供應酒精飲料之業者,在消費者飲酒後有義務確認其搭乘計程車或有清醒者載其離開,若無人協助其乘車離開,則業者必須替飲酒之消費者叫計程車。
5.承第4點,消費者不得拒絕業者替其招呼之計程車,若拒絕,業者可直接報警。
6.承第5點,若執法人員到場,消費者仍不願接受業者替其招呼之計程車或有爭執,警察可將其帶至警局,居留至酒醒為止。
1.可以避免肇事者脫產逃避賠償。
第2及3點,可以增加其他用路人對曾經酒駕肇事者的防備與注意。
第4.5.6點,此為企業社會責任之體現,藉由法規明定業者有義務確認飲酒者的離開方式,並且提供業者在出現爭執時,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以此增加業者執行這項法規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