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性平教育

提議者 Dennis Wang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6-20
檢核不通過
2017-06-2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彩虹媽媽入學教導守貞課程被立委林靜儀質詢,應立法保護。(連結一)

二、教育部應禁止「異性戀霸權」等歧視異性戀之課文出現(如附圖)。

三、教育部未盡把關之責,應由家長來把關。(連結二;連結三)

四、「安全性行為」的概念易有誘導引發學生性行為,如疾管署的影片。內容把本來因顧慮染性病而不輕易發生性行為的角色,被另個角色教導「因為戴保險套健康又安全」就可以無所顧慮發生性行為。如此「戴保險套等於安全性行為」,過度誇大保險套的安全性而為同比例提及保險套風險,巳以「較安全性行為」替代「安全性行為」。又因為國中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本不宜發生性行為,分為三個等級,概念如下:

最安全性行為:婚前健康檢查、婚後忠於伴侶

較安全性行為:使用保險套預防懷孕、性病的功能及風險

不安全性行為:肛交、多人性交、無套性交、毒品性交。

五、有鑑於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甚至染性病的事件頻傳,實需加強更周全的性教育,非僅以「安全性行為」,而未將「不發生性行為」及「不安全性行為」概念加入。又國中小學生實不宜以「戴保險套等於安全性行為」施行性教育,此口號與成人性教育無異。兒考量國中小學生的身心發展還不適合發生性行為,故提出「有性行為就有風險」宜更適合國中小學生教育階段,實有修改課程綱要之必要。

六、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

一、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二、此等保護措施,如為適當,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與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支持,並對前述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以及,如適當的話,以司法介入。

 

 

利益與影響

近年來性別平等的觀念逐漸普及,但學校中的性霸凌事件依然層出不窮。
所以,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在學生性別平等觀念的建構這方面,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
最近,有團體以家長監督為理由要求性別平等教育中的性教育部分須由家長同意才能參加,更要求同志教育不得強迫參加。
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定學生為教育權的主體。教育之目的之一便是促進學生對基本人權的尊重,且家長對於實現教育之目的負有協助之責任。
故此舉形同藉故侵害學生接受性別平等教育的權利,妨害了學生性別平等觀念的建構。
性教育和同志教育分別在性價值觀以及多元性別觀念的建構上有極重要的意義。
若沒有了性教育,學生的性價值觀發展將會受到影響;若沒有了同志教育,學生將無法認識並尊重同志。
加上社會中的異性戀霸權尚未消失,同志受到歧視或霸凌的風險將大大提高。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第23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24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26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29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30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移送、迴避、送達、補正等相關規定,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31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相關連結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