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顏姓土撥鼠
已附議733 (尚餘37日)
尚須4267個附議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建議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修法為:
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優勢:
法律體系定義一致與遏止少年參與犯罪的迫切性!
• 年齡界限統一: 弭平《刑法》(14歲)與《少年事件處理法》(12歲)之間的不一致,讓法律對於「少年」的定義在不同法典的規範有效達成共識。
• 回應社會期待: 隨著資訊科技的日新月異、通訊軟體的發達與社會環境的急遽變遷,現代青少年身心發展較為提早。針對臺灣青少年參與校園霸凌或被黑社會利誘而參與重大刑事犯罪案件,適度調降刑事責任年齡,可回應社會大眾對於「年齡不應該是減輕刑事責任之事由」的訴求。
缺點與挑戰:
矯正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同等重要
• 背離少事法初衷: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乃強調「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若將 12 歲和13歲少年納入《刑法》的限制刑事責任範疇,標籤化效應可能導致少年更難以回歸並遵守社會秩序,違背了「教育優先於刑罰」的原則。
• 監獄飽和與處遇問題: 若 12 歲或13歲少年被判刑進入少年矯正學校(桃園敦品中學、新竹誠正中學、彰化勵志中學和高雄明陽中學),現有之少年矯正學校是否能擁有充裕的政府預算容納大量少年收容人將會是一大課題,畢竟大多數民眾根本不想要將納稅人的錢拿去養監所內的受刑人。儘管透過修法有機會藉此遏止少年犯罪,但剛滿12歲未滿14歲的初犯青少年也有可能在少年矯正學校內產生「學習交流犯罪技巧」的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