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Félix Chang
檢核未通過
建議立法院全體對棄嬰相關法條進行重新修法: 刑法第274規定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以上之條文 若如果有一天未婚甲女因懷胎十月後產下一子乙,甲因為產後害怕日後養育及旁人之眼光,就把嬰兒棄置於公園內。因而致嬰兒活活餓死。所以甲女該當刑法第294條違背保護義務遺棄罪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一個情境甲女因為因懷胎十月後產下一子乙後,心想日後養育兒子太過麻煩,心一橫就把乙給殺了,甲女該當生母殺嬰罪。
1. 棄嬰和蓄意殺人沒有不同,只要是相關棄嬰違法者,皆應比照” 刑法第294條違背保護義務遺棄罪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可以立法「嬰兒避風港法規」(safe haven laws)。根據美國「嬰兒避風港法規」(safe haven laws),父母可以把嬰兒帶到醫院或消防隊,不會因為遺棄寶寶而遭到起訴。
1.有效減低棄嬰發生
2.讓嬰兒徹底得到呵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