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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納野嘉賀康
已附議17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22個附議
鑒於酒駕者身分地位及所得不同,採齊頭式懲罰標準對高收入者無嚇阻效果,提議除配合限行酒駕懲處的法規之外,另外應「沒收」並「銷毁」酒駕者違法當下所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
有錢人通常開著名貴轎車去喝酒,酒駕罰款對他不痛不癢,但是如果能沒收其愛車並銷毁,相信對酒駕犯罪者應有顯著之嚇阻效果,亦可能提高計程車使用率及計程車司機的收入,此提案可減少酒駕案件並提高人民經濟收入,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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