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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相關法條管理宗教活動,給居民適當的生活品質

提議者 脆脆

已附議4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5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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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2-04
檢核
2020-12-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2-07
制訂相關法條管理宗教活動,給居民適當的生活品質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依據 全國宗教資訊網 全國寺廟統計表,目前全台灣有1萬多間寺廟,因此經常會有宗教活動(遶境),本人相信大家都是尊重看待這些宗教的,但這些活動往往使大多數民眾的印象就是亂象很多、治安堪憂、垃圾亂丟、吵雜、影響空氣品質......等 (如附圖)。

 

雖然政府單位有相關的申訴管道,以常見的1999來舉例,每當宗教活動有任何使民眾質疑的地方時,1999往往都會收到大量的反應,但永遠處理方式只有開罰或是警告,遇到活動超過時間無法即時停止,遇到亂象也無法及時制止。

 

以2020年12月4日~6日於萬華舉辦的青山王遶境為例,發生以下事情

  1. 在活動尚未開始時,就發生了 群毆事件 。
  2. 活動所施放的鞭炮,殘餘垃圾並無 廟方請的清潔人員 進行清理,導致無辜的用路人自摔受傷送醫。
  3. 相關人員所租用車輛違停於活動周邊,甚至停於重點位置(校門口、轉彎處),但警方卻置之不理。
  4. 晚間(10點過後)於密集住宅區大量施放煙火,非常靠近住宅,相當危險,同時影響居民睡眠品質。
  5. 活動相關人員未配戴安全帽即上路。
  6. 活動持續到半夜,煙火及舞台表演超過晚間10點都持續進行,政府單位皆無做為。

 

以上問題,皆有法原依據(以台北市為例),但相關單位卻都放任活動持續進行,後續僅以(罰款)草草了事,對於活動團體並無實質上的威嚇作用。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2.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 
  3.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第六款
  4.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一、在晚上10時至上午8時這段時間是不可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
    二、在學校、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及文教區其周圍50公尺範內全日都不可以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會發出笛音或爆音之一般煙火。]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1條
  6. 法令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利益與影響

本提案訴求如下:

  1. 制訂相關法條規範宗教活動。
  2. 嚴格限制活動所使用的鞭炮煙火數量,設置公斤數上限,並且活動進行中由消防局監督。
  3. 超過晚間10點後的(音量過大活動 如:搖滾電音、鋼管舞者、汽車改裝音響、舞台表演)都應由政府單位強制斷水斷電停止活動進行。
  4. 發生相關打鬥等危害大眾安全事件時,應立即停止活動進行。
  5. 廟會活動需提前與警政單位報備,警政單位於活動進行時應全程管理,並且要派駐大量快打部隊、保安大隊、刑警大隊。
  6. 違規過多的單位,文化部應停止補助。
  7. 遺留的垃圾如由環保局協助處理時,活動負責人應支付清運費用和清潔人員加給。
  8. 活動時間如為學生上課時間,並且活動會經過學校方圓1公里,應不予核發使用道路權。
  9. 活動內如有違規車輛,應無條件拖吊處理。
  10. 影響環境者應由環保局與警方聯合監督,違規事情發生時,要立即開罰,不要置之不理。
  11. 宗教活動違法時,政府單位應使用強制令,立刻停止活動。
  12. 不以單單的(罰款)了事,應記錄至政府單位系統後,停止未來活動的許可。

 

希望可以藉此達到以下結果:

  1. 讓大家對於廟會活動的印象不再是亂象很多、治安堪憂、垃圾亂丟、吵雜、影響空氣品質......等。
  2. 共同維護我們的文化。
  3. 減吵不必要的紛爭。
  4. 讓大眾更加接受廟會活動。

1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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