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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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旨
廢除未成年子女申請護照應經父母雙方同意之規定,以保障家庭權益並簡化行政程序。
提案內容
一、 現行法規與問題分析
(一) 法規依據:
1.《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載明,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2.內政部《護照申請書填表說明》亦有相關規定,要求父母雙方或監護人陪同辦理。
(二) 現行規定之問題:
1.子女權利受限:當父母離異、分居或關係不睦時,若一方刻意不配合或失聯,將導致子女無法順利申辦護照或出國,嚴重影響其探親、教育及旅遊等基本權利。
2.徒增行政負擔:此規定造成民眾與行政機關之時間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二、 具體修法建議
(一) 修法方向:
1.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明定未成年人申請護照,得由具備法定監護權之一方或主要照顧者單獨辦理。
2.增訂或修正《民法》相關條文,於涉及護照申請及出國事宜時,明定得由具備監護權之一方行使。
一、 社會效益
(一) 保障子女福祉:確保子女之正常生活與出國權利不受父母紛爭影響。
(二) 減少家庭衝突:避免家庭紛爭延續至行政程序,間接減輕社會成本。
二、 行政效益
(一) 簡化行政流程:減少重複審核手續,減輕行政負擔。
(二) 提升服務效能:節省民眾往返奔波時間,提高行政機關效率。
三、 國際接軌
(一) 彰顯人性化法規:我國法規將更具彈性,符合部分國家之慣例。
(二) 提升國家形象:展現政府保障弱勢家庭與子女權益之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