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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限制的適切性

提議者 語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提議事項(下方有更詳細說明):

1. 相關單位應先提供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與真實兒少受害之相關性數據與社會調查結果(如已發生之案件多少比例是受虛擬創作誘導而發生),並參考其他國家進行相關措施後的成效,再進行條例的研議,也應考量此條例的修訂解釋對於其他民眾權益的影響。

2.2024三月底條例標準討論會應該舉辦公開說明會,官方邀請與會名單與二次元創作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如出版商、創作者)數量應達50%,且和政府方主管機關、民間團體之間不得有相關利益關係,需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才能做公平公正的討論。

3.判斷標準應考量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相關產業與創作特性

4.安排公正客觀的單位主導此條例之修訂,研議過程和結果也應受民眾監督,因此建議開設公開直播供民眾參與,且不隱藏相關影片內容

5.《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所述兒童及少年之定義範圍應該要更具體定義

 

1. 相關單位應先提供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與真實兒少受害之相關性數據與社會調查結果(如已發生之案件多少比例是受虛擬創作誘導而發生),並參考其他國家進行相關措施後的成效,再進行相關條例的研議,也應考量此條例的修訂解釋對於其他民眾權益的影響。

 

  • 目前無數據支持佐證虛擬創作為兒少性剝削的主要誘發或促使之因素,且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數據呈現是以 網站與通訊軟體作為管道為大宗,其中又有多少案件是與虛擬創作有相關呢?根據數據而言虛擬創作可能並非最優先處理事項。目前相關專家(iwin、衛福部以及與會專家)之說法均無數據或調查佐證,其言論的可靠度存疑。比起急著討論及修訂相關規範,應該要

先思考通過規範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文)是否能夠達到保護真實兒少的目的,基於架空背景創作的作品(含兒童色情刊物)中描寫的內容對於真實兒少是否真的會造成什麼權利損害,並進行調查確認兒少性剝削的主要誘發或促使之因素,以免浪費社會資源又無法有效解決兒少性剝削問題。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案件辦理情形:https://dep.mohw.gov.tw/DOPS/lp-1303-105-xCat-cat05.html

  • 相關單位也應考慮將相關內容加以限制後的結果,二次元文化是許多青少年以及民眾排解生活壓力的快樂源泉以及生活重心,限制後可能導致心理壓力增加等負面影響,嚴重可能也會導致有人產生結束生命的想法。因此除了兒少以外,也應該考量此條例的解釋對於其他民眾權益的影響。在這個議題下,兒少保護跟其他民眾的創作、閱聽與思想自由不應該是二擇一的選擇題。
  • 加以限制後的後果也包含相關產業可能地下化,管理更困難,對社會造成更加負面的影響。在台灣發展至今的在國際間以市場自由又有活力聞名的ACG產業將會大幅萎縮,進而影響台灣經濟發展。此外也有研究支持,開放兒童情色創作物,有助於降低兒童性暴力的可能性。(參考Diamond, M., Jozifkova, E., & Weiss, P. (2011). Pornography and sex crimes in the Czech Republic. Archives of sexual behavior, 40, 1037-1043.)   若是相關媒體媒介等著作,能滿足性慾,便能減少閱讀者在真實世界造成的任何性犯罪行為,對守護社會安全,甚至是對兒少方面的性犯罪,有莫大的作用。
  • 有關單位(iwin2023年會)在影片中也說可能有人拿著兒少色情圖畫誘騙兒童灌輸錯誤觀念,應該是要禁止有心人士將進行這種行為,而非將相關物品一概禁除。這種直接限制創作內容的做法就如同 因為有有心人士會用糖果餅乾誘騙兒童,因此政府決定全面停售糖果餅乾產品一樣,是一種因噎廢食的做法
  •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6號中提到:『...在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有不受限制、不受干擾地從事藝術創作,而且創作的內容不受國家干預或審查的權利,國家並不適當擔任藝術判斷者或審判者的角色。』在未對真實自然人或可能對真實自然人造成損害,或未能與已經受害的真實自然人連結即限制創作只會構成對憲法保障的出版自由、創作自由與言論自由的箝制,且有思想審查的意味存在。並汙名化二次元文化。在一個以自由度享譽國際的地方,在沒有進行相關調查就直接限制創作者創作自由,作為國民為自由的退步感到非常遺憾

 

重要的是建立兒少對於性的正確觀念與對性剝削防範意識與良好的網路使用習慣。

  • 教育是最根本防範的方式,讓兒少了解甚麼行為是錯誤的、違法的,以及面對別人的誘騙該如何防範。台灣國民教育納入健康教育,希望孩子能夠以中性且包容的態度去看待身體的變化(包含生長、發育),並接納身體自然的變化與需求,此外也教育孩子身體自主權與危害防範跟求助。台灣的教育已經讓孩子知道甚麼是正確的觀念以及該如何防範與避免。
  • 在兩性教育逐漸普及之下,學生於成年之甫,於這些事物之對錯也已有分辨能力,開放各類創作,不僅限於性別年齡,亦是一種性慾上的抒發,無論訴諸情感又或流於性慾,對其往後成長都有助益,而非踏上對於非虛構性慾之歪路而不自知。https://reurl.cc/M4zMA4
  • 如同iwin使命中所述’觀念建立勝於沈迷輔導’,重要的是讓兒少們能夠瞭解網路的本質、培養正確的網路使用態度、辨認網路的訊息種類及養成良好的網路使用習慣
  • 性知識不會在孩子長大自然就知道,正確的性知識是靠學習而來的,網路性訊息泛濫而且容易取得,孩子自己隨意摸索有可能學到的是錯誤的。性教育並不只是老師的事,學校性教育授課時數仍不足,家庭是每個孩子「第一個」學習場域,在家落實性教育,很重要!因此家長也應為孩子過濾接觸到的資訊,並且應該建立孩子正確的性觀念,當孩子懂得越多性知識,反而更懂得審慎自己的行為。一味防堵並不助於建立兒少的性知識。

 

2.2024三月底條例標準討論會應該舉辦公開說明會,官方邀請與會名單與二次元創作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如出版商、創作者)數量應達50%,且和政府方主管機關、民間團體之間不得有相關利益關係,需遵守利益迴避原則,才能做公平公正的討論。

  •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今(1)日說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已規定,無論是圖畫或影音、AI合成等,足以引起性慾,並供人閱覽,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其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在一般社會通則判斷為兒少與性相關,客觀認為可引起性慾、心跳加速或羞恥狀態,甚至發出動作、聲音等,就可能被認定適用兒少性剝削的樣態。有學者提出角色「眼睛佔臉部面積50%以上,就算是幼態」,不得有性交或性暗示情節。
  • 另外條例規定標準為會引起性慾,這不僅僅是控制思想還控制生理自然反應,這部分判定將會有很大的爭議
  • 上述相關主管與學者的論點意味著許多與校園有關的作品都受到限制,若有親吻或是洗澡(多拉a夢中的靜香)的畫面,有可能被認定適用兒少剝削法。大家的童年-水手月亮,她的眼睛佔比約臉部二分之一,且14歲被包含在少年定義中,還穿著學生制服,若是有人因其引起性慾或羞恥,這樣依照專家之建議和衛福部標準,創作者可能就違反條例,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可能有失比例原
  • 高雄捷運的高捷少女也符合官方所述之標準,是否也意味政府單位有公開違反相關規範疑慮。

***擔心民眾對於懲處嚴重度不了解,因此提供其他法條的懲處供大家參考***

  1. 刑法第 185-3 條:酒駕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 231-1 條: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兒童權益保障團體以及衛生福利部的觀點,代表繪製一張客觀可引起性慾的未成年虛擬人物圖像,所受到的懲處是與酒駕致人重傷、駕車致人重傷逃逸的刑責相當,似乎有失比例原則

  • 基於主管單位與負責單位之發言有偏頗特定立場之疑慮,有參與相關決策的人高比例為支持特一立場的專家與會的疑慮,因此建議廣邀相關產業專家與會,並達半數比例,以免忽略其他立場的觀點,做出偏頗的決策。
  • 廣邀多元意見方參與有助於提升決議之公信力

 

3.判斷標準應考量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相關產業與創作特性

  • 以下截自新聞:判斷部分,張秀鴛舉例,有些一目了然,如畫出學生制服,或形體上發育情況「看起來就是一個孩子」。不過,認定上,是否構成犯罪是由司法機關認定,行政機關的法條則是在寫真商品、容貌、身形等。這可能造成刻板印象以及歧視,身高以及體態是基於基因的組合,作為判斷的部分有失公允,兒少法規範也僅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此外用醫學角度判定二次元角色身材,完全忽視二次元原來比例就與現實世界有巨大落差。
  • 有學者提出角色「眼睛佔臉部面積50%以上,就算是幼態」,不得有性交或性暗示情節。從學者發言也可看出其對於相關產業特性的不了解,若是限制角色五官比例與設計,相當於扼殺二次元創作之特性

 

4.安排公正客觀的單位主導此案件之修訂,研議過程和結果也應受民眾監督,因此建議開設公開直播供民眾參與,且不隱藏相關影片內容

  • iwin 頻道將反對將虛擬創作納入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講者影片設為不公開,除限制了民眾接收不同立場資訊的機會,不利於民主社會的發展,有管制言論的嫌疑,且從對未來數位總編輯發言的總結可以看出主持人帶有強烈立場,忽視相關產業專家之觀點,作為一個政府委任有權力要求創作內容下架的民間機關立場應客觀、公正,一視同仁,但實際上立場卻不中立,無法協助建立共好的社會環境。因此建議開設公開直播供民眾參與,也能夠獲得開放多元的意見。

歡迎大家點閱此連結:!!!!https://youtu.be/9_Ni1LToSi0?si=Va_aQocmmqB6SwLD

  • 蘇東坡與佛印的故事:佛書上說,心中有佛,則觀看萬物皆是佛。佛印因為心中有佛,所以看你像尊佛。心中有想著什麼才會看什麼像什麼。有關單位(iwin2023年會)在影片中也說可能有人拿著漫畫誘拐兒童做性剝削的行為,先不論這種事件的發生機率(有待相關單位調查),在普羅大眾都沒有想到這個方法的情況下,單位相關人士的腦中卻可以想像這種事情的存在。帶有這種想法的單位主導是否能夠公正中立的看待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抱持疑問。
  • 條例修訂與解釋結果不僅影響創作者的創作自由,也會影響到大眾的閱聽自由,因此也過程和結果應受民眾監督

 

 

5.《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所述兒童及少年之定義範圍應該要更具體定義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刑法是為了界定自然人生命法益保護的起點,刑罰是抵制犯罪的最終手段;對於不法行為,僅民事賠償或行政裁罰不足以維持公平正義時,才需刑罰。
  • 兒少法所保障的對象為“真實兒少”,應該要思考虛擬世界的兒少是否也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

 

 

 

 

 

 

 

 

利益與影響

1.創作者無須擔憂遭到檢舉起訴,而具有更大的創作自由空間,增廣各式創作。同時保護創作者與閱聽人的創作自由、閱讀自由、言論自由以及思想自由

2.讓民眾更加了解兒少性剝削條例相關內容與規範

3.建立兒少正確的性教育與危害防範觀念以及網路使用方法

4.建立大家共好的網路以及社會環境

5.促使相關單位了解兒少性剝削的主要因素,並著手解決,以降低兒少受到性剝削的風險

6.守護虛擬創作愛好者的身心靈健康

7.避免急著修改及定義條例標準對於台灣ACG產業和台灣經濟之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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