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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一年以上未參選政黨

提議者 奧特曼

已附議1 (尚餘19日)

尚須49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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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3-22
檢核
2025-03-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前言:台灣民主體制下政黨活躍度之探討

在成熟的民主體制中,政黨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它們不僅是凝聚政治理念、形成國民政治意志的載體,更是推動公共政策、參與選舉競爭的核心力量。近年來,台灣的民主政治蓬勃發展,政黨林立,然而,其中部分政黨長期未參與選舉,其存在對於台灣的政治生態產生了多方面的影響。為提升選舉效率、優化政治資源分配,並促使政黨更積極地參與民主運作,有人提議廢除一年以上未參選的政黨。此項提議引發了關於政黨存續、政治結社自由以及選舉制度等多方面的討論。本報告旨在深入分析此項提議在台灣現行法律框架下的可行性,探討其可能帶來的益處與潛在風險,並比較國際間類似的做法,以期為相關政策制定提供更全面的參考。

二、 台灣政黨之法律框架:登記、參選與註銷

A. 政黨登記之要件

依據台灣《政黨法》之規定,設立政黨需經過一定的程序並符合相關要件。首先,必須召開成立大會,且黨員人數應達一百人以上 。成立大會應有五十人以上黨員參加,並須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內政部,內政部得派員列席 。在成立大會中,應制定黨章,並選舉產生負責人及選任人員 。黨章應載明政黨名稱、簡稱、標章、宗旨、主事務所所在地、組織及職權、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黨員之權利及義務、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章程變更之程序、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含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負責人名冊(含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含過半黨員之簽名冊)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含簽名冊)等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與已設立、解散或廢止備案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亦不得附加文字,或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且不得有歧視性或仇恨性 。政黨負責人應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成年人,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兼任其他政黨之負責人或選任人員,並無相關犯罪紀錄 。完成備案後,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內政部備查。如經內政部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內政部將廢止其備案 。

B. 政黨參與選舉之規範

台灣的公職人員選舉種類繁多,包括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村(里)長等 。選舉方式主要採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則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獲得百分之三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方可按得票比率分配席次 。

政黨欲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需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在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中,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到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或在選舉公告發布前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或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到百分之五以上 。未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經連署人連署聯名登記 。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無論有無政黨推薦,均以個人身分自由登記參選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選票上通常不列出候選人的政黨 affiliation .

C. 政黨註銷與解散之條件

台灣現行《政黨法》已訂定政黨廢止備案之條件。根據法律規定,政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依法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者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此外,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政黨,應自判決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由此可見,台灣現行法律已具備針對長期不活動政黨進行註銷的機制,只是其時間門檻為四年,而非提議中的一年。

註銷事由:連續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現行法律規定:四年

提議內容:一年

註銷事由:連續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現行法律規定:四年

提議內容:一年

註銷事由: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現行法律規定:是

提議內容:是

註銷事由: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

現行法律規定:是

提議內容:是

註銷事由: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或與他黨合併

現行法律規定:是

提議內容:是

三、 學術界對長期不參選政黨之分析

A. 政黨長期不參選之原因

學術研究指出,政黨長期不參選可能有多重原因。在台灣,由於藍綠兩大黨長期主導政壇,第三勢力政黨的生存空間受到擠壓,難以與之抗衡 。資源有限、缺乏足夠的公眾支持、內部組織問題以及難以在兩大黨設定的政治議題之外開創新的討論空間,都可能導致小黨難以積極參與選舉 。此外,台灣社會普遍存在對政黨的負面情緒,民眾對主流政黨的施政表現、政治清廉度以及選舉公平性常有不滿,這也可能使得選民對小型或不活躍的政黨更缺乏信任與支持 。部分政黨或許採取策略性不參與,例如專注於特定的社會議題倡議或組織動員,而非將所有資源投入到選舉競爭中 .

B. 長期不參選政黨可能造成之影響

長期不參選的政黨可能對台灣的政治生態產生多方面影響。首先,若大量政黨僅為登記存在而不參與選舉,可能造成選民對政黨體系的認知混淆,降低選舉的效率 。其次,這些不活躍的政黨可能佔用行政資源,例如在政黨登記、資訊管理等方面產生額外的成本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些政黨未能積極參與政治討論和政策倡議,將可能削弱台灣政治體系的多樣性和代表性,使得新興的政治力量更難以獲得發展的機會 。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即使是不活躍的政黨,也可能在特定的社會議題上發揮其影響力,或在未來政治情勢變化時成為潛在的政治力量 。

四、 其他民主國家對長期不參選政黨之相關規定

A. 其他民主國家之法律與規範

比較其他民主國家的做法,可以發現各國對於政黨的規範各有不同。部分國家如澳洲維多利亞州,會定期審查政黨的註冊資格,若政黨在選舉中得票率未達一定門檻(例如4%),且未能證明擁有足夠的活躍黨員(例如500名),則可能被註銷登記 。墨西哥的選舉法規定,若政黨在選舉中未獲得相當於其註冊所需成員數量的選票,也可能被註銷 。奈及利亞的選舉委員會則有權註銷未能滿足特定標準的政黨 。德國憲法雖然保障政黨的自由成立與活動,但也規定若政黨危害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聯邦憲法法院可宣告其違憲並強制解散 。部分國家則更傾向於保障政治結社的自由,對於政黨的註銷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除非涉及暴力或顛覆民主憲政秩序等嚴重情事,否則不輕易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甚至存在無黨派民主的制度,在某些層級的選舉中不允許政黨參與 .

B. 目的與實施情況分析

其他民主國家針對不活躍政黨制定相關法律或規範,其主要目的通常是為了維持一個有效率且具代表性的政黨體系,避免過多空殼政黨佔用資源、混淆選民。實施情況則因各國的政治文化、歷史背景和法律體系而異。部分國家設定明確的選舉參與或得票門檻,作為政黨維持註冊的必要條件 。有些國家則側重於政黨的組織運作和成員基礎 。而對於那些以保障政治結社自由為重的國家,則較少有針對不參選政黨的直接處罰,但若政黨的行為觸犯法律或威脅民主秩序,仍可能面臨法律制裁甚至解散 。

利益與影響

一、 廢除一年以上未參選政黨可能帶來之正面效益

A. 提升選舉效率

廢除一年以上未參選的政黨,最直接的效益便是可能提升選舉效率。在選舉公報和選票上,政黨名稱的數量可能會減少,使得選民更容易辨識和選擇真正活躍的政黨 。過多不活躍的政黨可能會造成選票冗長,增加選民的閱讀負擔,甚至可能降低投票意願。透過清除長期未參與選舉的政黨,可以簡化選舉流程,讓選民的注意力更集中在積極參與政治競爭的政黨上。

B. 減少資源浪費

維持大量的註冊政黨需要一定的行政成本,包括政黨資料的管理、資訊系統的維護等 。即使不活躍的政黨可能未達到獲得公職選舉補助款的門檻 ,但其註冊身分仍然可能產生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廢除長期不參選的政黨,有助於將這些行政資源更有效地運用於管理活躍的政黨,或者投入到其他公共服務中。

C. 促進更具活力的政治環境

政治環境的活力有賴於新興政治力量的參與和競爭 。如果大量的政黨長期處於不活躍狀態,可能會給人一種政治版圖固化的印象,新興政黨可能會覺得難以突破既有的框架。透過廢除這些不活躍的政黨,或許可以為新的政治力量騰出空間,鼓勵更多有志於參與政治的人士成立新的政黨,並積極投入到選舉競爭中,從而促進更具活力的政治環境。

二、 廢除一年以上未參選政黨可能產生之負面影響

A. 限制政治結社自由

政治結社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 。若僅因政黨在一年內未參與選舉就予以廢除,可能被視為對此項基本權利的限制。政黨的成立和運作,不一定完全以參與選舉為唯一目的。部分政黨可能專注於特定的理念推廣、社會運動或政策研究,而未必在每個選舉週期都推出候選人。過於嚴苛的參選要求,可能會扼殺這些多元的政治參與形式。

B. 阻礙新興政黨發展

新興政黨在成立初期,往往需要時間來建立組織、凝聚支持、籌集資金,並規劃參選策略 。一年對於一個新成立的政黨來說,可能不足以完成這些準備工作。若強制要求所有政黨在成立一年內必須參與選舉,否則將面臨被廢除的風險,可能會對新興政黨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礙,使得政治版圖更難以鬆動,反而鞏固了既有政黨的優勢。

C. 可能產生其他負面後果

過於嚴苛的廢除規定,可能導致政黨為了避免被廢除而倉促參與選舉,推出準備不足的候選人,反而降低了選舉的品質。此外,也可能引發關於政府干預政黨運作的爭議,損害政府的中立形象。更甚者,若廢除標準未能明確界定何謂「參選」,可能引發法律上的爭議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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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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