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本議題經行政院納入開放政府協作議題,5月25日召開協作會議,邀集提(附)議人、利害關係人(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商總)、通路商、紙業及銷售點情報系統(POS)業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經濟部與會,因此,併就附議人所提相關意見,彙整利害關係人及權責機關意見分析說明。
一、受訪廠商與協作會議與會者相關說明或討論意見
整理自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下稱PDIS)主持團隊議題手冊或逐字稿)
議題 |
訪談或討論意見 |
以法規禁止或限制提供商品優惠券或折價券等行銷廣告 |
1.有侵害人民經濟自由疑慮。 2.經濟部表示目前並無法規限制店家的商業行銷方式,但希望業者自我節制 3.商品優惠券或折價券為商家對目標顧客提供之購物誘因,未涉及課稅範疇,非財政部執掌且非「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權責範圍。 4.優惠券非屬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範疇。 5.代收(如學雜費、交通罰單及信用卡帳單等)服務風險高但手續費低,將代收服務便利性換來客促銷策略,故常伴隨代收收據提供商品優惠券,如禁止行銷則有待評估代收服務存續。 |
民眾自行選擇列印優惠券或交易明細 |
1.如限制商家應增加設備(如觸碰面版)提供消費者選擇,建議政府協助資訊力較弱之商家。 2.商品優惠或折價券不論店員主動詢問提供,或是消費者表示拒絕始不提供,均可能不利消費體驗(促銷活動多元難以逐一說明清楚供消費者決策、等待結帳時間變長或漏未提供須補印等) 3.大賣場等交易品項較多,列印交易明細提供以利消費者核對。 |
感熱紙與環保回收議題 |
1.感熱紙為紙類之一,主要用於傳真、各式收據、標籤或票券等用途,經濟部所訂 CNS 15447國家標準規範,感熱紙之製作不得使用雙酚A為顯色劑。經濟部自102年起依「商品檢驗法」將感熱紙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凡進口或國內產製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或輸入。 2.感熱紙無法回收再利用,環保署鼓勵業者及民眾不使用或減少其使用。 3.結帳時系統判斷符合行銷條件即時印出折價券,可精準行銷且降低預印浪費。感熱紙表面塗布熱感應顯色劑塗料以感熱顯色,如不採感熱紙則須以碳粉式列印機制。 4.感熱紙回收如製成工業用紙(瓦楞紙箱)技術可行,可避免一般再生紙之市場接受度較低問題。 5.電子發票不應單就一筆交易列印出之紙張是否可回收作比較,宜將整體紙漿節省,及採一般紙列印所需耗材(如熱碳帶等)對環境影響等併同完整考量。 |
二、電子發票節能減紙,且兼顧消費者健康及兌獎權益:
(一)作業要點規範電子發票證明聯列印大小及規格,電子發票證明聯並非一律列印,如果沒有載具或是有紙本需求才將電子發票列印出來,而且買賣雙方同意,得進一步免交易明細,兼顧實務需求及節能減紙推動。
(二)電子發票確有助節能推動減紙,以二聯式統一發票為例,包含存根聯(營業人保存)與收執聯(消費者收執)兩部分,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無須列印存根聯減少紙張使用,且減少預印浪費。106年開立約68億張電子發票,營業人端至少減少68億張紙列印;同年度消費者端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10.8億張亦無須列印紙本。
(三)財政部無限制營業人需使用感熱紙質,營業人如採感熱紙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應符合作業要點第2點附件二紙質規範,且須符合經濟部CNS15447「感熱紙」國家標準,確保民眾兌獎及健康權益。
註: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感熱紙商品檢驗園地
研商辦理情形
一、研商經過
(一)107年3月14日國家發展委員會協調環保署及經濟部協辦。
(二)107年3月20日會晤提議人釐清並確認提議內容,Shuntsung Chang建議略以,基於環保理由,政府宜規範商家在買受人明示不需折價、商品優惠券等廣告時不應提供。
(三)107年4月9日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決議,納入107年4月協作議題。
(四)107年4月26日邀集權責機關召開「開放政府第34次議題協作會議會前會」工作會議,由PDIS小組協助共同分析議題及權責分工。
(五)107年5月11日邀集權責機關召開「開放政府第34次議題協作會議會前會」,由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主持,釐清本議題爭點及可能解決方法。
(六)107年5月25日召開「開放政府第34次議題協作會議」,邀請權責機關(環保署、經濟部)、提(附)議人、利害關係人(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超商、大賣場與藥妝、POS機及感熱紙販售代表業者) 共同研商,由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及張專案顧問芳睿主持,協助權責機關就本議題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風險與困難,嘗試找出解決問題方向。相關連結如下:
1.議題手冊
2.逐字稿
二、協作會議聚焦於消費面與環保面兩大議題,經分組討論產出之概念發展重點如下:
(一)有關消費者選擇列印,考量城鄉差距、資訊落差或行業屬性紙本仍有需求,目前仍以維持市場機制運作為宜:
1.優惠券:業者自律、消費者改變消費習慣、中期朝向E化行銷,長期由產業發展標準格式。
2.持電子發票載具者,業者可預設不列印交易明細,但無載具或賣場等交易品項較多,提供紙本有利消費者核對品項或折扣。
(二)有關結合支付工具推動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關鍵在支付業者,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及經濟部研議。
(三)有關感熱紙環保面
1.就感熱紙焚化能源回收是否產生有毒物質,請環保署提供完整回應。
2.就與會紙廠說明感熱紙回收做為工業用紙(瓦楞紙箱)技術可行,請環保署研究評估將感熱紙納入回收系統之可行性(含技術可行性與經濟價值等),與能源回收比較何者較為適切,並對外說明。
3.請環保署評估以綠點或綠色商店標章方式鼓勵消費者或商家多用E-DM。
參採情形
一、消費面節能減紙商業機制
(一)有關逐漸朝E化行銷,超商、賣場或藥妝業者表示多推動會員APP或有相關規劃。
(二)即時核對紙本交易明細需求通常存在於面對面交易,實體通路、加油站及四大超商業者(約占電子發票開立數五成)交易品項少,POS機預設不列印交易明細,但消費者如有需求仍會提供,兼顧環保及消費者保護。
二、結合支付工具推動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
(一)財政部結合支付業者推動雲端發票之措施
1.積極推動結合支付工具如信用卡、電子票證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及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管理,可享支付同時索取雲端發票,簡化程序。目前與23家發卡銀行合作,信用卡載具可於新光三越等24家企業(10,365營業據點)使用。(統計日:6月22日)
2.行動支付結合手機條碼及信用卡載具(詳如附檔5、6)
(1)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提供「電子發票行動支付應用API」服務,積極與行動支付業者合作,於支付APP優化手機條碼設定程序,並建議手機條碼與支付條碼整合於同一畫面,提升結帳效率。
(2)協調華南等8家公股銀行推動「公股行庫共通QRCode行動支付」結合手機條碼載具(包含主掃及被掃功能),可綁定金融卡作為支付工具,於 107年6月前全數上線。
(3)與15家開辦手機信用卡銀行合作,在支援國際三大Pay(Apple Pay、Google Pay、Samsung Pay)且接受信用卡載具之商家索取雲端發票。
3.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首頁增加手機條碼申請及載具歸戶之友善頁面。
(二)有關通路業者建議,統一支付業者之支付應用程式介面(API)標準以利通路商POS機介接乙節,支付業者主管機關分別說明如下:
1.經濟部相關說明如下:
(1)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登記代碼I301040)定義為「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電子商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支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
(2)按經濟部訂定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下簡稱本事項),係規範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消費者之間,針對消費者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所簽訂之定型化契約。而本事項所稱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指第三方支付業者,於網路交易發生後,收受網路交易之價金,並依消費者指示轉交與收款人之服務。
(3)有關本案支付業者之支付API統一以利通路商POS機易於介接一事,消費交易行為發生係於實體超商或超市,非屬第三方支付服務業定義於網路交易範圍;又支付業者之應用程式系統亦無涉經濟部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管內容。
(4)有關中小型商家POS機變更交易明細列印設定涉及汰換期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配合宣導。
2.金管會說明如下:
(1)金管會督促銀行公會成立專案小組推動信用卡、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端末設備整合事宜,朝維持市場自由及整合活潑性,並提高設備之共通性與外接功能擴充彈性之方向整合。並於106年3月23日備查該公會所報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整合所需基本規格及「金融機構整合電子收付端末設備注意事項」。
(2)為提升設備整合效率,金管會分別於106年5月9日及12月5日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法」第15條第3項之解釋令,簡化金融機構辦理端末設備整合之申請程序,並同意信用卡收單機構可接受其他收單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整合傳遞資訊服務。該服務除提供商店願意導入行動支付,亦可因行動支付特約商店普及而創造民眾使用行動支付之生態圈,營造有感之行動支付環境,提高國內商家接受行動支付應用之廣度及電子化支付工具之滲透性。
(3)截至107年4月,電子化支付端末設備併機臺數共約15萬臺,與全體電子支付端末設備總臺數之比率約占35%。
(4)金管會將持續協助金融機構及業者發展電子化支付及行動支付業務。
三、有關感熱紙環保議題,環保署回應如下:
(一)近日再至國內紙廠瞭解造紙過程,感熱紙含有顯色化學藥劑,造紙廠在抄紙過程中進行加熱,易產生無法控制之黑斑,造成產品品質不佳,目前尚無其他解決黑斑方法,因此,感熱紙在尚未有高值化處理技術下,以能源回收方式妥善處理為優先。將對感熱紙無法回收之理由,透過適當管道對外說明。(註:傳真紙(熱感紙)、名片可回收嗎?(詳附檔7)
(二)感熱紙能源回收處理方式,焚化爐操作技術,需控制爐體溫度,氣體停留時間等參數,且設有空氣汙染防制設備,確保排放廢氣符合排放標準。
後續推動規劃
一、財政部持續推廣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推動行動支付結合手機條碼或信用卡載具。
二、有關行動支付業者結合電子發票載具、優化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及雲端發票體驗,財政部與經濟部、金管會持續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之行動支付跨部會推動會議研謀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