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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飲品課徵『交通捐』並補貼於代駕或計程車費用

提議者 賈斯廷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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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2-26
檢核
2016-12-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2-2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針對市面上含有酒精類飲品加徵交通捐並補貼於酒後之交通費

1.全台便利商店或酒店、夜店等販售酒精之營業場所或各計程車配給酒精測量器,行為人於酒後可於酒類營業場所或至便利商店進行酒精反應測試,吐氣達刑法之每公升0.25毫克標準時即可享有叫車優惠服務,優惠數額可採固定制或該測試地點與住居所之距離行配額制(相關證明方式及配套措施另擬,以預防商家與計程車司機有勾結情形)並可設立上限。

2.該項優惠服務從所課之交通捐負擔。

 

3.與菸捐相似,應不違憲

4.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可參考台北市垃圾袋之規制

利益與影響

利益:臺灣人貪小便宜個性認既繳稅捐則應使用。

1.減少酒後駕車行為,降低無辜死亡

2.疏減訟源

3.超商能增加來客數亦應樂意合作

4.計程車增加客源

缺點:富人無感,但可從刑法上之加重判刑遏止犯罪,既已設有此項配套措施,若仍執意開車所構成之間接故意其罪行更加惡劣。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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