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賈斯廷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針對市面上含有酒精類飲品加徵交通捐並補貼於酒後之交通費
1.全台便利商店或酒店、夜店等販售酒精之營業場所或各計程車配給酒精測量器,行為人於酒後可於酒類營業場所或至便利商店進行酒精反應測試,吐氣達刑法之每公升0.25毫克標準時即可享有叫車優惠服務,優惠數額可採固定制或該測試地點與住居所之距離行配額制(相關證明方式及配套措施另擬,以預防商家與計程車司機有勾結情形)並可設立上限。
2.該項優惠服務從所課之交通捐負擔。
3.與菸捐相似,應不違憲
4.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可參考台北市垃圾袋之規制
利益:臺灣人貪小便宜個性認既繳稅捐則應使用。
1.減少酒後駕車行為,降低無辜死亡
2.疏減訟源
3.超商能增加來客數亦應樂意合作
4.計程車增加客源
缺點:富人無感,但可從刑法上之加重判刑遏止犯罪,既已設有此項配套措施,若仍執意開車所構成之間接故意其罪行更加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