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am
檢核未通過
<反對106/12/1,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片面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 >:
此「修正草案」造成中華民國的【國家考試】,不承認中華民國【教育部】所認可的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科系畢業證
書】的不公現象,影響眾多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之考生權利,建議應該作以下的修正:
1. 建議修正此「修正草案」中,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恢復成「原考試辦法」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於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以上簡略)等系、科、組、學
位學程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
一、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以上簡略)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業,曾修習
第二款之學科學分數,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2. 建議由正規體制進行變革 :
請【考選部】和【教育部】進行相關科系的【課程學分數】的協調會議,依照會議結果,規劃、輔導、執行並稽核國內各
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符合資格者才給予招生名額,而不是【片面修改】考試規則、影響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
書】的考生權利。
3. 建議修正此「修正草案」的應考門檻,加入【不溯及既往】條文 :
若仍是執意要在此「修正草案」中提高應考門檻,建議應加入【不溯及既往】條文,此「修正草案」實施前已取得【本科
系畢業證書】的考生,不受「修正草案」中學科學分數的限制,保障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的考生權利。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依法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以上簡略)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
業,曾修習第二款之學科學分數,並經實習期滿成 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依法立案之私 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以上簡略)等系、科、組、學位學程畢
業,曾修習第二款之學科學分數(但此辦法實施前已取得相關科系畢業證書者,無此學分數限制),並經實習期滿成
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4. 建議修正此「修正草案」,加入較長【緩衝期】 :
【營養師考試】為國家考試,影響層面既深且廣,切勿急促修法,並加入較長【緩衝期】,或加入時間較長的【落日條
款】,避免劇烈影響到廣大考生。
106/12/1,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片面修改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嚴重損害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的考生權利,並讓【國家考試制度】背負不公平、不公正的
罵名,說明如下 :
1. 「修正草案」主旨說明和「修正草案」中實際修正的辦法不符 :
「修正草案」主旨說明第一款維持原列舉,另增訂第二款,但「修正草案」中卻實際修正了第一款及第二款。
「修正草案」主旨說明如下 :
…..……(以上簡略),修正第一項規定,分列二款,
第一款維持原列舉得應考之營養相關科系組學位學程規定,
另增訂第二款,規定修習營養相關課程合計達六十學分者,亦得應考。
2. 中華民國的【國家考試】,不承認中華民國【教育部】所認可的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科系畢業證書】的不公現象 :
同理心而言,試想我們本人或子女今年、去年、前年、大前年、大大前年、大大大前年.....,高中(職)畢業,合法取得【畢
業證書】,終於可以好好準備考個理想中的大學,但突然間告訴你說,明年你的【畢業證書】不可以考大學,要再加修60
個學分才可以考大學;又比方說,突然間告訴你,你的台大【資管系畢業證書】明年不可以考台大【資管所】,需再加修
60個學分才准考,試問,這是何等的不公。
3. 「修正草案」明顯違反我國【憲法】中的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中華民國國民依照【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規定,經過入學考試及格後進入就讀,要取得【本科系畢業
證書】所有必修、必選修的學程學分均由【學校規定】,而學校每年都會經由【教育部】視察、督導及評鑑,並以此決定
各科系的招生名額,而各學校也都會依照本科系的【國家考試】的科目及考試資格來微調學程學分。
對於讓食品營養界越來越精進,這是我們大家的共同期望,但應由教育制度經過協商學程學分、規劃課程、輔導、執行、
稽核等階段來完成,怎可利用【片面修改】考試辦法,犧牲依照教育制度並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考生的憲法
保障之應考權來粗糙執行,此種本末倒置、捨本逐末的方式早已【違憲】
4. 使依法行政的文官不小心陷入瀆職的陷阱 :
我國文官的核心價值為 : 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修正草案」片面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一方面因
主旨說明和「修正草案」中實際修正的辦法不符 ,另一方面也影響了眾多的【本科系畢業證書】的考生權利。未來違憲的
風險,監察院的彈劾等,都會讓依法行政的文官面臨極大的危機。
在眾多的食品營養前輩的努力以及學校中師長的殷勤教誨中,讓我們學到了許多的專業知識及待人處事的道理,我們也希
望食品營養界可以越來越精進,更希望可以遵循前輩及巨擘的足跡,步步為營、穩扎穩打的一步步的向前走,但是否可以不要
因為制度的錯誤而犧牲掉我們【本科系畢業證書】考生的考試權利? 是否可以從制度改革作起,而不是片面的修改考試辦法?
憲法應考權利受損之考生 敬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