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UAN CHENG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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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加班費制度非常不合理並正在剝削為家庭、生計辛苦打拼的勞工,下面將舉例說明為何不合理:
以月薪制36000元的勞工為例:
勞工所得:
以法定工時計算月薪36000的勞工每小時的工資額為217元,但是政府保障的勞工的加班費只有200元,這難道不是合法剝削、賤賣勞力?
雇主付出:
月薪36000的勞工,加計勞保、勞退、健保,正常工時內雇主每小時至少要付出255元,但是政府保障的勞工的加班費只有200元,如何以價制量避免過勞?
因此不管從正常工時內的薪資,勞工實際獲得的217元,或是雇主須支付255元,來看政府保障的加班費200元都是在剝削勞工,賤賣勞力。
加班時勞工最低只能得到法定工時內的92%,而雇主只需要付出平常每小時的78%,明顯的政府的政策造就了過勞,餵養了血汗企業!
政府所說的「以價制量」的真相,竟是降價出售勞工勞力,增加勞工的工作量?
這長久以來傷害勞工合理權益的制度需要改變,必須以實際付出的勞力(月法定工時的166小時)來做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準。
因此主張提高加班費費率,修改現行的勞基法第24條,提高為
延長工時二小時內,每小時為1.93倍工資(上述例子中217元的1又3分之1倍)。
再延長的二小時內,每小時為2.41倍工資(上述例子中217元的1又3分之2倍)。
一例一休(周休2日)草案中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和加給1又3分之2以上,應該同步改為加給2.93倍以上和3.41倍以上。
以上述月薪36000元來說:
平日的延長工時加班費前2小時內每小時為290元,再延長2小時內每小時為362元
假日前2小時每小時為290元,超過2小時每小時為362元。
也就是說不管怎樣都不能低於257元,否則又樣以「以價制量」、避免過勞呢?
1.加班費提高到「真正的1.33倍」以上,避免剝削(目前加班一小時的報酬只有平常的92%),重視辛苦加班勞工的合理權益。
2.加班費提高到「真正的1.33倍」以上,雇主必須支付平常的118%,加班費才得以真正「以價制量」減少過勞(目前加班一小時雇主只需支付平常的78%)。
3.真正以價制量下,雇主需要額外勞動力時才可能多雇用員工,降低失業率。
4.合法剝削中止,落實勞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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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