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e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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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之「道路之定義:『騎樓』」撤銷。
緣由一、騎樓為私人土地,使用權為私人所有。若地主想在自家土地上合法開店、停車等使用私人土地空間卻是違法的,相當不合理。
緣由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所述,道路(包括騎樓)不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違者可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但警方有確實執行此條例依法舉發嗎?而在台灣各縣市皆有違規佔用「道路(騎樓)」的情況,而且案例繁多。既然少有民眾依法舉發,即顯示了佔用騎樓並不會造成民眾困擾。
緣由三、現在地方政府皆有在眾多人潮通行處設置人行道,既然政府已提供空間可供民眾行走,何必再令私人土地-騎樓開放為公共道路,難不成需要開設人行雙向二線道?而在無設立人行道之地點,人潮較為稀少,因此儘管行人靠著路邊行走也不會影響車輛於道路中央行駛(違規駕駛除外)。
*在此建議政府增加預算在人行道的設立,以維護行人路權
緣由四、騎樓為開放民眾使用的私人土地,維護與否仍在於地主之抉擇,若一段公共道路疏於維護,地面破損髒污,可能引發行人失足等;若一段公共道路維護甚好,而開放民眾行走,造成維護成本、維護頻率增加,無疑是為地主增添麻煩。
緣由五、由於騎樓為私人建築的一部分,不同建築的騎樓高度並不相同,有可能造成民眾失足之風險,因此部分騎樓不太適合民眾通行。
利益一、私人土地之使用權歸為私人所有。
利益二、減少警察機關處理相關檢舉案件之成本(雖然先前檢舉案例數量比例甚少)。
利益三、地主擁有更多空間可以運用,例如:合法開店、停車、擺設綠意盎然的盆栽在自家門前等。
利益四、使用率低,地主維護騎樓之成本將降低;而若地主疏於維護自家騎樓,也不會有其它民眾進入而失足或發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