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蕭愛玲
沙門氏菌係屬於病原性微生物,易存在原料蛋、未殺菌液體蛋、皮蛋,係容易造成細菌性腸胃炎的發生,所以期望政府的可立法,用做生食使用之蛋皆須採買已經過殺菌的殺菌液態蛋確保消費者安全。
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染有病原性微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物中毒之病因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公開贈品或公開陳列,沙門氏桿菌即為生蛋來源即存在,母雞的產道跟糞便排洩的通道,事實上是同一個地方,因此在雞蛋生產的過程中,容易受到糞便的污染,導致病菌可能於母雞生產、搬運的過程中,透過蛋殼表面的裂縫或氣孔侵入到蛋體內部的蛋黃中,加工過程無法肉眼分辨此顆蛋有無受沙門氏桿菌感染,為確保產品沙門氏桿菌零檢出,所以最終才會有殺菌液蛋此產品問市,市面上所購買之原料蛋,雜貨店販售未經加工之原料蛋皆易檢出沙門氏菌,沙門氏菌若感染雞隻則其產蛋皆會檢出此病原菌,其蛋於肉眼無法分辨是否遭受感染,此菌在70℃時,需經五分鐘;60℃時,需經十五至三十分鐘;55℃時,需經六十分鐘就能殺死,未經過殺菌之液態蛋產品,皆無法使沙門氏菌百分百零檢出,抽驗沒有只代表取樣之樣品不含菌,不代表全數每顆蛋皆不含有病原菌,透過抽驗無法替消費者百分百把關,惟有透過殺菌此加工方式,可使沙門氏菌零檢出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擬請相關單位立法供作生食食用之產品(例如:幕斯蛋糕)皆須強制使用殺菌液態蛋品,徹底解決沙門氏菌對人體危害。
原料蛋、未殺菌液蛋皆屬於原料,未殺菌液蛋約為整個液蛋市場8-9成,由於殺菌溫度會破壞蛋白質的部份特性(如:凝固性、凝膠性、起泡性、乳化性),故二次加工業者需視生產業別選擇適合液蛋產品,二次加工業有經過高溫加熱,因此沙門氏菌將不會造成食用者危害,也防止用做生食產品的業者使用原料蛋製造,造成沙門氏菌殘留,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害,並訂定未殺菌液蛋等同於原料蛋檢出沙門氏菌尚屬正常。
冷藏液蛋,未經殺菌程序,爰易檢出沙門氏菌,惟該產品不得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由於部分西式糕餅類產品之製程不一定會經過充分加熱程序,為避免誤用於(未經充分加熱之產品)及交叉汙染,液蛋製造業者應盡標示(未殺菌液蛋),強制供售為生食用途使用者皆需要採購殺菌液蛋,確保消費者食用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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