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提議者鄭美玉及所有關注此議題之網友;查監所管理員、法警之增支專業加給(即俗稱危險加給)及警察之勤務加給分別係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及「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支給,復查監所管理員、法警之增支專業加給分別自84年及85年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2,700元後均未調整,本部前曾多次函報行政院爭取調高該等人員之增支專業加給,惟均未獲同意。
研商辦理情形
本案因法警及監所管理員分別涉及檢察及矯正機關權責,本部前於107年1月22日以法人決字第10708502160號書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及矯正署依「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第8點有關「傾聽各界意見、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研擬具體回應、聯繫提議者瞭解提議訴求及得召開研商會議,邀請提議者列席說明」等相關事宜回復辦理情形,並據臺高檢署107年2月7日檢人字第10700014190號函、同年月22日檢人字10700025390號函及矯正署107年2月9日法矯署綜字第10701533470號函、同年3月1日法矯署綜字第10701566400號函復內容彙整摘要說明如下:
一、聯繫提議者了解提議訴求:
已以電話方式多次聯繫提議者未果,因查其提議內容已臻明確,爰以所提議之內容為主要訴求。
二、傾聽各界意見:
已會請業務、會計及人事等相關單位研提意見。
三、得召開研商會議,邀請提議者列席說明:
經臺高檢署考量多次聯繫提議者未果,無法評估是否召開研商會議,又矯正署將另案爭取調高監所管理員之增支專業加給,爰均未另召開研商會議及邀請提議者列席說明。
四、評估納入政策推動之可行性及研擬具體回應:
(一)法警部分:
1.按法院組織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略以,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同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23條第3項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分別準用之。另司法警察事務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包括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拘提被告(證人)及執行搜索扣押等,爰現行法警勤務除值庭、執行、警衛及解送人犯外,尚需辦理司法警察事務。
2.近年來整體刑案急速增加,又為落實人權保障,對於羈押中或執行人犯出庭應訊時均須解除戒具,再加上法警人力本已不足,均明顯增加戒護風險及人犯脫逃高度危險性,故其危險性及過勞情形實不亞於現今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單位人員。
3.綜上,法警依規定除職司值庭等業務外,尚需辦理有關司法警察之事務,在現行人力已屬不足,並面臨刑案急速增加及戒護危險性之大幅提高,勤務內容及工作環境實與警察相當,而所支領之增支專業加給2,700元卻相較明顯為低,並已20餘年未作調整,爰確有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標準調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惟考量所增加之經費恐將排擠各原有業務經費,且近年來政府財政困難,爰擬報請行政院審酌,並請就所需增加之經費併同陳請增列預算額度以為因應。
(二)監所管理員部分:
1.查學者李震山認為,傳統學理上詮釋警察,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因之,舉凡行政機關中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且不排除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皆屬之。除一般所理解之警察機關及其人員外,法務行政中具有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局人員、檢察事務官,以及行政執行官、監獄官等皆屬之。
2.復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所屬收容事務大隊實際執行面談、訪查、查察、逮捕、證照查驗、證照鑑識、監護、收容戒護、移送、遣送等工作之專業人員,依行政院核定之「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得支領與警察人員相當之一級危險職務加給,而監所管理員職掌與上開收容事務大隊等職掌範圍相似,卻僅係支領3,000元增支專業加給。
3.準此,監所管理員除具警察人員身分,所工作之內容並與移民署所屬收容事務大隊相似,惟同工不同酬,爰確有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標準調高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擬辦理爭取調高事宜。
參採情形
按臺高檢署及矯正署上述辦理情形提議人所提建議,本部已納入政策研議之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本案因事涉行政院權責,後續將由臺高檢署及矯正署依規定另案函送本部轉陳行政院,爭取調高監所管理員及法警之增支專業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