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nes PO-WEI
已附議6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5個附議
你是否近年假日走在臺北市街頭,只有「滿地的違停、「過馬路差點被車撞」、人行道騎樓不能走」,「因為有違停、走在單行道突然有逆向車進入,害被駕駛按喇叭」、「直行駕駛被旁車道逼車,因為他要變換車道且沒打方向燈」、「因為閃鬼切駕駛,導致背後車追撞」、「駕駛在轉彎專用道,總有其他車量違規占用直行,然後違規駕駛的喇叭聲就響了」….等等等的違規,我明明守法守紀,確感覺像是做壞事的人擔心受怕。
113年6月30日起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係期先以工程改善手段替代監理執法手段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惟施行迄今已滿1年有餘,依道安儀錶板114.11.4統計數據,114年1至5月交通事故總件數達到165,208、死傷數221,207,皆較去年同期成長3%,又特別在自小客駕駛人交通事故死傷數8,855,成長率高達10%,比行政主計總處114年經濟成長3.10%還要高,事故數已有顯著成長,實為政府德政。查立法院公報 第 113 卷 第 35 期 委員會紀錄;其中林委員○憲:「…違停大概占我們所有交通檢舉罰單幾乎快要四分之一,也就是說民眾最常觸犯的就是違停,…取消檢舉人;…們不能把違停的過錯丟給駕駛或丟給行人…」顯見政府機關及民代基於壓力,為方便違停違規者。而有錯誤的概念,認為違停的過錯並非在駕駛,完全漠視多數遵守法紀且不隨意違規違規的正常駕駛,懲罰一般民眾,將自己方便導致的成本轉嫁給社會。給違停、違規開後門;顯見政府及民代針對檢舉違規行為,有嚴重之偏頗及歧視。
爰本人在此呼籲政府應正視交通問題,並提出下列建議
一、不宜再次限縮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或宜應加得檢舉之項目
交通部「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核定本針對駕駛人違規因素亦指出「…駕駛人通過考驗後上路,未具備充足之安全駕駛、防禦駕駛觀念,且現行我國取得普通駕照後至75歲期間,除違規記點外無其他較嚴格的駕照管制作為,有較長空窗期,導致期間駕駛人有不良駕駛行為後未能即時導正…」;「…考照後則應即時矯正及教育高風險駕駛人…」;「…用路人欠缺正確用路觀念與存在投機違規心態…」;
顯見交通部亦深知駕駛人有不良駕駛行為後未能即時導正,將導致投機違規心態產生風險,建議政府不宜再限縮檢舉,使欠缺正確用路觀念與存在投機違規心態之駕駛能有改正的機會,因為如果沒有那些善意檢舉人的貢獻,一般警察並不會主動承擔舉發,我們一般良善百姓每天都受到違規駕駛得威脅,擔心受怕;甚至建議政府應該放寬可檢舉項目。
二、建立警政單位執法受理違規檢舉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以及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而警察機關實際上在處理違規檢舉案件,同樣的違規樣態,到不同縣市確有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或者是同縣市,不同區或不同承辦人針對同樣違規樣態不同案件卻可能舉發或不舉發(如○北市士○區,網路即傳聞承辦人幾乎都不舉發違規檢舉案件,並戲稱○(承辦人姓名)不舉等),甚可能同一承辦人即針對相同類型、樣態案件,完全有決然不同的決定,是否舉發全憑運氣;使人民完全無法遵從,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及一般法律原則之誠實信用,亟需主管機關統整建立規範審核之統一基準,減少裁量濫用情形
三、減少對立仇視,導正駕駛人正確交通觀念
網路上充斥著針對檢舉人之惡意言論,不外乎「檢舉人都低層、低○,」、「○你娘」、「檢舉人都是沒女友」、「○你○」、「買不起車才一直檢舉」、「都心理偏差」、「狗、畜○」、「死○家」…等,各個違規社群(如臉書社團: 「台灣罰單/交通/違規 討論區」、「反不良檢舉達人」等)充斥謾罵及惡意言論,且路上多數違規駕駛常常是乘載兒子女兒進行違規行為,如闖紅燈,逆向..等等危險行為,做出最壞示範,因此希望主管機關教導民眾、學子正確路權,矯正違規習慣,辨識何為違法行為及造成的生命安全風險,切勿心存僥倖,讓心態偏差的駕駛能認識自己,建立善良社會風氣。
一、導正欠缺正確用路觀念與存在投機違規心態之駕駛人,保障一般用路人生命安全。
二、警政執行單位執法有一定之基準,減少裁量濫用情形使民眾,使一般民眾得予遵守。
三、 減少社會衝突,提升用路人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