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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博弈危害防制條例》

提議者 顏同志

已附議11 (尚餘14日)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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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6-15
檢核
2025-06-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制定《博弈危害防制條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華民國台澎金馬自由地區的博弈問題嚴重,因此我認為法務部有必要制定《博弈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內容如下所示:

《博弈危害防制條例》

第1條

為防制實體及通訊賭博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賭博,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 對社會危害性且可兌換現金或刷卡轉帳之娛樂項目。

前項賭博行為,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組成審議委員會, 每三個月定期檢討,審議委員會並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 對社會危害性且可兌換現金或刷卡轉帳之娛樂項目進行審議, 並經審議通過後,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 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第3條

賭博依其成癮性、經濟損失及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涉及高額投注、未成年人保護風險或洗錢行為之賭博( 如線上或實體娛樂城)。

二、第二級:涉及中度投注或廣告誘導之賭博(如線上樂透、 線上麻將、線上撲克)。

三、第三級:涉及低度投注或娛樂性質之賭博( 如社交遊戲可兌換現金或等值可兌現商品之賭博模式)。

前項賭博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 經濟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檢討,報行政院公告。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博弈防制工作, 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博弈危害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賭博成癮患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賭博成癮患者之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 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賭博成癮患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訪查賭博成癮患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博弈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 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第5條

法務部為推動博弈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刑法》第二十一章賭博罪及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 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博弈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賭博成癮者安置、就醫、就學、 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 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博弈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博弈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第6條

本條例有關法院、檢察官、看守所、監獄之規定,於軍事法院、 軍事檢察官、軍事看守所及軍事監獄之規定亦適用之。

第7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參與第一級賭博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

第8條

引誘他人參與第一級賭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第7條或第8條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犯第7條或第8條之罪者,亦同。

第10條

意圖經營線上賭博平台洗錢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1條

無正當理由參與第三級賭博行為者,依《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論處, 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博弈危害講習。

少年無故參與第三級賭博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博弈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 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12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第7條至第11條第一項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第7條、第8條、第9條、 第10條、第11條第一項之罪者, 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公務員明知他人犯第7條至第11條之罪而予以庇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條

犯第7條至第10條之罪,供出賭博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7條至第11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14條

犯第7條至第11條之罪, 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第15條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得依第7條、第8條、第9條、 第10條及第11條之情節輕重審理,並為下列處分:

一、感化教育。

二、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三、保護管束。

四、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五、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第16條

為防制實體及線上博弈危害, 特定營業場所或刊登廣告處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

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博弈防制資訊, 其中應載明參與賭博之人不得進入。

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博弈危害防制訓練。

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

四、發現疑似聚眾賭博或設置線上博弈機房行為, 通報警察機關處理。

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聚眾賭博或設置線上博弈機房, 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 令歇業。

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 。

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博弈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博弈危害防制訓練、 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17條

防制實體及線上博弈危害有功人員或檢舉人,應予獎勵, 防制不力者,應予懲處;其獎懲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18條

為偵辦跨國性線上博弈犯罪,檢察官或《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 得由其檢察長或其最上級機關首長向最高檢察署提出偵查計畫書, 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 核發偵查指揮書,由入、出境管制相關機關許可資金及人員入、 出境。

前項資金、人員及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之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由行政院定之。

第19條

前條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資金金額及起迄處所。

六、賭博及犯罪嫌疑人入境航次、時間及方式。

七、賭博及犯罪嫌疑人入境後, 防制犯罪擴散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為。

八、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九、國際合作情形。

第20條

為防制線上博弈氾濫,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 得要求其接受財產申報,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申報者, 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財產申報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21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利益與影響

一、個人經驗基礎:從病態賭徒轉向倡議者

我曾在人生的黃金歲月染上賭博成癮, 連續三年幾乎每日沉迷於刮刮樂與賓果賓果,只差沒有下載線上賭博應用程式。當時我玩刮刮樂的賭資多來自生活費,造成嚴重的財務壓力與自我否定。 我深知那種「一張彩券沒中,再繼續買一張」的失控感, 也體驗過敗光積蓄後無力面對未來的絕望。那段日子, 我不僅與家人疏遠,也錯失求學與人際發展的機會。在我後來逐步戒除這種賭博習慣後, 才發現國家在這方面的防制資源極度不足, 社會對線上博弈的認識也過於輕忽。因此,我提出本草案, 期望透過制度設計,讓未來像我一樣的年輕人, 不再輕易墮入數位博弈陷阱,讓社會早一步覺察、早一步干預。


二、公共利益影響:建立健全的防制體系

1. 預防與早期介入制度化

草案第 4 條與第 5 條設計完整的社會輔導與資源投入機制, 讓地方政府與中央能主動追蹤、協助賭博成癮者, 而非等到犯罪或自毀才開始介入, 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與家庭悲劇擴大。

2. 明確賭博定義與三級風險分類

第 2 條與第 3 條使主管機關得以因應技術快速變化(如直播博弈、抽卡轉蛋等), 定期調整列管項目,避免法規落後於時代,亦利於執法與宣導。

3. 健全管制、嚴格罰則與保護未成年人

對第一級賭博(如線上賭場、地下金流)的處罰明確、重罰加重, 尤其是第 9 條針對成年人引誘未成年者加重處罰, 可有效嚇阻不肖份子利用社交軟體拉攏青少年下注。

4. 建構基金制度,保障長期預算來源

第 5 條創設博弈防制基金,來源不再仰賴臨時預算或補助,而是由罰金、 沒收資產等轉化為預防工作資金,形成正向循環。

 
三、制度創新影響:與國際接軌、結合公私合作

1. 促進跨部會協作,打擊境外勢力

透過第 18~20 條規定的跨國合作偵查與財產申報制度,可有效針對「 線上賭博跨境機房」、「金流洗錢」、「代工產業鏈」 等難以查緝的灰色地帶進行溯源, 保護國內青年與中低收入戶不被捲入其中。

2. 推動企業自律與營業場所責任化

第 16 條首創讓特定營業場所負起風險揭露與舉報義務, 並搭配教育訓練與高額罰則,將賭博場域納入社會監督網絡, 避免博弈「無所不在」。


四、社會整體影響:減少家庭崩解與青少年自毀風險


線上博弈的擴散常與家庭經濟破裂、自殺、自殘、 暴力傾向等問題交織。若能落實本條例,將有助於:

• 減少因博弈債務導致的家庭暴力與親密關係破裂。

• 降低青少年因虛擬博弈失控、逃避學習、甚至走向犯罪的機率。

• 提升社會整體對「博弈成癮」作為心理疾病的理解與正視, 減少歧視。


五、提案者的心聲


我不是法律或醫學領域的專家學者,也不是檢警系統內的人。我只是曾經掉進那個深淵、 痛苦掙扎過的「一個人」。我的經歷告訴我:如果我們不立法、 如果我們不給予支持系統,太多人會像當年的我一樣, 被誤認為只是「不自律」、「愛玩」、「沒救了」, 最終在這些標籤下越陷越深,無法自拔。


希望這部草案能讓賭博防制從「犯罪防治」轉向「身心健康議題」, 讓台灣社會看到這不是個人道德問題,而是社會結構性問題。

執行時間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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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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