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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力派遣公司派遣之勞工,於工作單位轉正職時,新雇主應視為承接,工作年資併計。

提議者 Soroli Li

已附議7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3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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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7-15
檢核
2017-07-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9-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許多雇主及事業單位,刻意逃避勞工年資問題,造成被派遣人員在同一場所工作三年以上才有轉正職機會,轉正職後因轉換雇主,年資重算,特別休假日甚至從十四日瞬間歸零,對於仍舊在同一場所工作勞工甚不公平,甚至造成多數雇主用此方式逃避解僱責任。被吃掉的三年年資也必然是低薪的主因之一,可推斷在工廠工作三年以下勞工幾乎都是派遣勞工。足以証明雇主刻意逃避年資之証明。因此我提案,如勞工被所派遣之工作場所雇主或事業單位所雇用,新雇主應承認之前在該場所的工作年資,予以併計。

利益與影響

許多勞工在進職場的第一步都是在派遣公司名下,在被派遣的工作場所所累積的年資轉正職後無情的被吃掉了,這也是造成基層勞工低薪的原因,而雇主以此為慣例,用以剝削勞工。為增進勞工福祉,維護勞基法保護勞工之本意,減少勞工被長期派遣的狀況,應該讓接受派遣勞工轉正職之雇主承認,併計轉正職前在該工作場所之年資。

9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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