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wonna
檢核未通過
現行規定超過晚間十點至隔天早上六點會給予員工夜間津貼,但此規定目前只存在於須24小時輪班的工廠或保全醫療等工作居多。
可是目前台灣越來越多公司為與國際接軌,故改成早上9點上班,中間休息1至1.5小時,故晚上18點或18點半之後才算加班,又因照勞工法規定每4小時應休息半小時,所以18點半或19點才開始算加班,如加班4小時皆會超過晚間22點,但這些皆無夜間津貼之規定。
特別是服務業,雇主為提高業績拉長營業時間並減少人力配置,常常會設定營業時間至晚間22點,但員工後續需要結帳或整理,少則須多上半小時至1小時,多則到夜間24點甚至更晚,這些亦無提供相關津貼及保障。
現行雇主只要符合勞基本的變形工時並每周不超過40小時,加班每月不超過45小時就並不違法,但勞工的健康及生理時間常常會被打亂。
為保障勞工健康及權益,應明定雇主排班或加班不能超過22點,超過應給予夜間津貼。
1.因夜間工作對個人健康可能會造成生理節律紊亂、疲勞、睡眠障礙、加重心血管疾病等,所以此規定可提升國民健康,減輕健保負擔。
2.因夜間工作亦可能影響家庭或社會生活參與,所以提早下班可以回去陪伴小孩或家人,提高親子關係。
3.因夜間工作亦可能影響個人心理健康或增加壓力感受,員工可以有更多時間進行私人休閒或活動安排,更充足的休息,以維持身心健康。
雖然研究室基於對長期夜間工作者,但即便短期積勞成疾亦是也有可能,預防勝於治療,預先的防範勝於發生憾事及引發更多社會問題。
相關主管單位更應對相關產業進行研究,以達國民健康生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