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r.J
對於不熟悉平台操作,或者是不小心將預定日期誤按的乘客來說,因為本身腦海預定搭乘的日期跟後來真正預定的日期因為不同,一個禮拜內發現但過了搭乘時間話,就該百分之百被處罰無法改搭嗎?如果是酌收行政改票手續費覺得合理,但百分之百沒收一個完全沒有取票乘客的處罰機制合理嗎?
雖然乘客也有義務要確認預定的訊息,但有時候真的就沒有注意到,也不是故意不去搭乘,高鐵卻以系統正常運行且保留座位之說拒絕退票。對於有訂的乘客來說只不過是希望可以「改搭其他班次,甚至可以收取手續費,而且並不是退費呀!」高鐵官方的回答就是:「請下次訂票要在小心一點喔!」
因此希望交通部能與高鐵公司協調一個乘客身分證字號「一年至少有一次豁免改票的權益但不能退費」且高鐵可以「酌收改票手續行政費用」,逾期的車票限定「兩週至一個月內至少要改票完成」,以免造成高鐵公司退費困擾,但同時又能保障因系統操作錯誤或真的沒有注意到日期的乘客權益。畢竟應該沒有一個人會第二次還是沒注意再次訂錯吧?!
國內的立榮航空機票到期後一年內都還可以再退票為什麼高鐵逾期一個禮拜以內卻完全沒有辦法更改直接收取全額的票價呢?高鐵公司每一年都沒收訂錯或特殊理由沒有搭乘的旅客的錢,難道會賺得心安理得嗎?
影響的當然是高鐵公司的行政作業,但卻能夠更加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而不是因為非故意之原因就要被處以「百分之百的沒收罰金」,況且是台灣高速鐵路是台灣門面的唯一代表,目前機制感覺跟廉價航空機制沒兩樣:消費者只能夠完全被佔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