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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的違法處分或措施在救濟程序撤銷並確定後,應再賠償人民必要費用

提議者 賢

已附議14 (尚餘56日)

尚須498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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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4-22
檢核
2026-04-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日媒體報導,有民眾車輛於遭拖吊期間,竟遭區間測速系統判定為超速,並開立罰單。該車輛當時四輪離地,並未處於駕駛狀態,仍遭認定違規,顯見現行自動化執法機制已出現明顯錯誤。

 


此類情形並非單一個案,而係制度設計未完善所導致之結果。區間測速系統僅依車牌與時間差計算速度,卻未能辨識車輛實際狀態,亦缺乏有效之人工審核機制,導致未有駕駛行為之情形,仍遭認定違規並處罰。

 


更嚴重者在於,當錯誤罰單發生時,民眾仍須自行提起申訴,耗費時間與成本,始得排除不當處罰。此種制度安排,無異將行政機關之錯誤風險轉嫁由人民承擔,顯失公平,亦有違比例原則與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在自動化科技逐步導入執法體系之今日,行政機關更應建立相應之防錯機制與審核程序,以確保人民權益不因系統性缺失而受侵害。

 

利益與影響

短期目標是推動促成行政訴訟法或國家賠償法的修正

讓違法處分被撤銷的時候

賦予人民額外向違法機關求償的機制!

執行時間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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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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