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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由健保署訂定自付差額醫材上限

提議者 健保不要管自費

已附議574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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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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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06-12
檢核
2020-06-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0-06-19
回應階段
2020-07-07
回應階段
2020-08-14
取消由健保署訂定自付差額醫材上限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健保署6月8日公告,依健保法第45條訂定特約院所收取差額上限,然而院所收取差額為民眾自付之醫療費用,與健保給付無關,不應交由健保署訂定。

 

依據醫療法第21條,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醫療費用之收取已有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縣市衛生局訂定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做為管制,民眾不會因為沒有健保署制訂的差額上限就花冤枉錢,且由各縣市個別訂定更能依照不同縣市生活水平、經營成本做出更適合的訂價標準。

 

因此建請健保署取消訂定自付差額醫材上限,或更進一步請立法院修法刪除健保法第45條由健保署訂定特約院所收取差額上限之條文。

利益與影響

即便健保署公告定價是有依照功能類別區分價位,但其分類標準無法完全適用醫療現況,附圖以健保署發佈於臉書平台之圖片為例,圖中列出15個品項的人工水晶體只有3個品項符合核定費用以內,顯見其核定價格的基準與市場之脫節,健保署如此把關方式如何能讓民眾信任篩選出的是真的功效良好的醫材還是只能低價競爭的次級品?

 

圖中若改以汽車舉例,相信民眾都能輕易理解制訂上限後的後果。

 

此政策實施後可預見較高價格品質功能較佳之醫材退出台灣市場之未來,而低於核定價格之品項還可藉此合理漲價至核定價,損及民眾就醫權益。故建請健保署取消訂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收取差額之上限,保留民眾自費選擇醫療品質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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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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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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