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修正草案 2021(第六條)

提議者 Tatayu Yang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07-29
檢核
2021-07-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9-28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修正草案 2021(第六條)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第六條 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服務資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

 

原《修正草案》第六條 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為之: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

 

利益與影響

 【說明】

提供勞工健康服務的醫院或診所,以及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品質認可,才能執行臨場健康服務。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