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參與式預算
協作會議
Draft Rules
找首長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想要提點子嗎?
請先登入。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提議,謝謝 (請登入前一步驟所驗證之社群帳號)
用戶目前非登入中,請重新登入後進行附議,謝謝
送出提議中,請稍候。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提議者 Tatayu Yang
已附議1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2個附議
【提議】第六條 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為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勞工健康服務資格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
原《修正草案》第六條 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服務,應委託下列機構之一為之: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或診所....。
【說明】
提供勞工健康服務的醫院或診所,以及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都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品質認可,才能執行臨場健康服務。
歡迎在下方留言,平臺管理者保有刪除非理性及無意義留言權限
查無資料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 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 X 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