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3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7個附議
目前的交通違規記點制度效果不彰,交通混亂情形依然非常嚴重,貽笑國際。
主因之一是目前逕行舉發不扣點,導致違規停車幾乎不會被扣點。
應該朝以下方向修法:
1. 讓行照持有者可登記駕駛人,並且必須要有駕駛人同意的證明
2. 若未登記駕駛人,則將行照持有者視為駕駛人
3. 逕行舉發扣駕駛人的點數
4. 交通記點期限目前為6個月,應該延長為12個月
5. 交通記點點數應該區分"一般點數"和"歷史紀錄點數"。當一般點數屆期消滅或滿點(達吊扣標準)重置時,應該累計至"歷史紀錄點數",而"歷史紀錄點數"應該終生有效,並且讓保險業者取得這項紀錄做為評估保費的依據。這項措施有助於嚇取人頭駕駛人。
1. 改善交通混亂。
2. 打造公平正義的社會,確實懲罰不守法的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