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rPanda
已附議451 (尚餘12日)
尚須4549個附議
為促進全體民眾協助緊急傷病患者意願,台灣已於2012年新增修訂緊急醫療救助法第14-2條。民眾只要是出於善意提供合理的急救處置,適用民法及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此法案希望帶來的是「救人不受罰」的精神,進一步將到院前的救護,由救護人員抵達才進行處置,提早至現場民眾皆能進行協同救助,具體提升患者存活率。
然而多數民眾仍因畏懼遭提出告訴,雖後續法院裁判仍有免責可能,期間舟車勞頓往返法院及該患者家屬提出告訴的舉動,皆會使熱心助人的民眾心寒。儘管符合緊急醫療救助法14-2條,但因此而影響自身工作權益及心力耗損是無可估計的,若是影響未來持續提供施予急救的意願,如此造成的影響更是全民的損失。
更甚者,近日亦發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07號案件。(截圖表列於附件)。該熱心民眾竟因熱心公益助人,遭家屬提出過失傷害罪並易科罰金。雖與法界先進探討後或許是遭告訴人心想息事寧人,因此只採取自白方式進行簡易判決自認倒楣。但此判例一出也已在網際網路社群媒體上發酵,嚴重影響民眾對於替陌生人施行急救之意願。如此只會造成整體路倒案件需要他人救助者的存活率下降。
因此,本人在此提案將符合緊急醫療救助行為人,建議自始不應遭提起公訴傷害。唯有從源頭就讓熱心民眾免於訴訟奔波,才能使民眾救人意願提高。而這部分需要衛生機關領頭提出修法,再度修正緊急醫療救助法免責之相關辦法。並會同立法司法機關共同討論出一個避免因急救而遭公訴的做法。此部分也仰賴檢察官們在提出公訴時先思考其公正性、公益性與合理性。謝謝。
列現行法源如下:
緊急醫療救助法
第14-2條
1.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2.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 第24條(緊急避難)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50條
1.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使民眾救人意願提高,有效提升患者存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