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arcus
已附議15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49個附議
因酒後與吸毒後無法克制而發生傷人甚至危及民眾生命安全
目前刑法只適用過失殺人,不足嚇阻民罪
酒後吸毒後無法自制之行為不應為過失殺人,
應另針對酒後或吸毒分出「不確定對象殺人罪」
酒後吸毒後處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已不在乎對誰造成傷害
故為稱為:不確定對象殺人
本條也可適用隨機殺人事件,雖沒針對意味,卻仍可致人於死
而不確定對象殺人罰責應為: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針對過失殺人之認定不足與隨機殺人之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