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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與吸毒後殺人或駕駛殺人不應適用過失殺人,應立「不確定對象殺人罪」

提議者 Marcus

已附議15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4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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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7
檢核
2017-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因酒後與吸毒後無法克制而發生傷人甚至危及民眾生命安全

目前刑法只適用過失殺人,不足嚇阻民罪

酒後吸毒後無法自制之行為不應為過失殺人,

應另針對酒後或吸毒分出「不確定對象殺人罪」

酒後吸毒後處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已不在乎對誰造成傷害

故為稱為:不確定對象殺人

本條也可適用隨機殺人事件,雖沒針對意味,卻仍可致人於死

而不確定對象殺人罰責應為: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利益與影響

針對過失殺人之認定不足與隨機殺人之重新認定

1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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