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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修改警械使用條例,( 或許是因為法律對警槍的限制而造成台南殉職員警錯失當時保護自己的機會.. )

提議者 Jean

已附議30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98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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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2-08-22
檢核
2022-08-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12-23
提議修改警械使用條例,( 或許是因為法律對警槍的限制而造成台南殉職員警錯失當時保護自己的機會.. )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修改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六項 :

第四條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第六項(原規則) : 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第六項(修改後規則) : 當執法人員已知對方有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控管之武器時,得以拿出警用槍械給予警告,若對方不聽勸導或使用其武器進行揮舞及疑似攻擊行為時,執法人員得以使用警用槍械保護自身安全。


2. 新增"警察執法保護條例"

(1.) 放寬警察用槍限制,在執法人員使用警槍後,請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客觀且公正"之態度對使用警槍的執法人員進行評判。

(2.) 若執法人員是出於保護自身或他人安全才使用警槍,還被認為有過失行為時,請給予其最輕的懲處。

 

3. 加強警察的情境訓練,使其能夠在危機狀況當下做出更合適的反應。

 

利益與影響

利益 : 

1. 加以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出勤時正當防衛的權利

 

影響 : 

1.可能引起人團權體的不滿,不斷質疑執法人員的開槍動機是否正確

 

2.可能造成受害者或受害者家人的不滿

 

附加檔案

8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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