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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處分財產應受憲法保障,應修法廢除民法1223條特留分規定。

提議者 鋼鐵勝

已附議16 (尚餘8日)

尚須498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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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2-28
檢核
2025-03-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只要出於個人自由意志之下並預立遺囑就應受保障,以法律來設限強迫個人將財產分給未受指定之人,這是共產黨才會做的事。
二、不論你多麼不認同立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方式,法律不可以剝奪個人處分財產的權利,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人權,就像言論自由。

利益與影響

不論是偏心或不公平,甚至死後要將財產全數捐贈陌生人、看護、園丁或公益團體機關,只要出於個人自由意志之下並預立遺囑就應受保障,人民有權利全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不應以法律限制該把財產留給誰。

執行時間53天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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