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龍
已附議46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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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勞基法 第14條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取消30日之限制
但因很多勞工知道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時候幾乎都已經超過30日了,甚至有些雇主會故意口頭答應安撫你的情緒,拖延時間,一直到時間超過30日後,勞工就只能被迫接受,或自行離職,對勞工而言很不公平,也造成很多企業的違法跟低薪行為
應要取消30內之追訴期,而應該以改公司有持續違法行為為裁判標準,而非違法開始為標準,例如:
案例一.公司已經10多年少給加班費了,當員工發現時,卻只能求償加班費,而不能中止契約,要求支遣費(因為已超過30天追訴期)
案例二.公司任意調動你職務到第30日,你只能選擇離職打官司,要求資遣費,或接受被調動的職務
30日的規定完全是針對資方所提出,對勞工不公平
但因很多勞工知道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的時候幾乎都已經超過30日了,甚至有些雇主會故意口頭答應安撫你的情緒,拖延時間,一直到時間超過30日後,勞工就只能被迫接受,或自行離職,對勞工而言很不公平,也造成很多企業的違法跟低薪行為
應要取消30內之追訴期,而應該以改公司有持續違法行為為裁判標準,而非違法開始為標準,例如:
案例一.公司已經10多年少給加班費了,當員工發現時,卻只能求償加班費,而不能中止契約,要求支遣費(因為已超過30天追訴期)
案例二.公司任意調動你職務到第30日,你只能選擇離職打官司,要求資遣費,或接受被調動的職務
30日的規定完全是針對資方所提出,對勞工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