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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及健身場館使用手機及具攝影功能機器未經他人同意進行針對個人身體部位之拍攝為違法行為之提議

提議者 藝

已附議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4-09-17
檢核
2024-09-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11-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針對公共場所以及健身場館,或沙灘之可能因場所需求穿著方便活動或者泳衣之場所,若有發現可疑人士使用手機或具攝影功能的器材在他人未同意下進行針對他人全身甚至於身體部位之拍攝,現行犯者,可扣下證據,並以性侵罪名起訴,若犯罪事項屬實,需留下前科以示懲戒,並提議納入公訴範圍。

利益與影響

針對層出不窮騷擾女性事件,已造成社會人心晃晃。

並因女性因心理狀況受傷,擔心害怕而致使加害人往往只是刪除檔案便沒事了,這導致社會對於偷拍案件喝止效果不彰,女性人人自危。

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及保障女性的自主權利,故提案需納入性侵害的一類。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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