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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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有很多孩子,生活上有兩個媽媽,卻因為礙於政府法令,所以在法律上,只有一個母親。
2013年,苗苗的媽媽像政府表示希望能夠認領苗苗,可是我們的國家拒絕了,我們的國家只接受生父認領。
2016年,龜龜向法院申請繼親收養伴侶大周的兒女,我們的國家再次拒絕了,我們的國家只接受已婚者繼親收養配偶的孩子。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314/478456.htm
除了苗苗家和大周家外,台灣還有其他尚未現身的同志家庭,因為我們的國家不願承認孩子的另一個母親,所以如果孩子的生母發生意外,另個不被我們國家承認的母親,將完全沒有任何資格擁有扶養權照顧孩子,這合理嗎?
我們總是說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考量,卻放任同志家庭的孩子生在雙親家庭,卻只能享有單親家庭的法律保障?
這不是什麼可以等社會有共識再說的議題,這是攸關孩子「法律權益」的議題,請政府正視並且把那些孩子該有的「法律保障」還給他們。
同志伴侶孩子的法律權益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