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ill
檢核未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4、11、12條規定,只有【自由地區】一詞,並無臺灣地區的規定或文字。
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有規定,自由地區等同臺灣地區。
為遵守憲法增修條文規範,符合法律優越(位)原則,請政府全面修法,將中央法規使用到臺灣地區一詞的法規名稱或條文,全部修正為【自由地區】,以免違反憲法規定。
1.向世界各國重申我國憲政體制是自由民主。
2.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解釋,將憲法自由地區定義等同臺灣地區。
3.避免自稱臺灣地區,落入一國兩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