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oro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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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要求菸害防制法第18條儘速優先增列下方場所,全面禁菸:
一、私人住家之開放式陽台、露台、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但私人室內設有隔牆及門窗緊閉並可防止二手菸逸散出室外者,不在此限。
二、消防車無法通行寬度之狹小巷弄(道路淨寬3.5M以下)全面禁菸
我國菸害防制法目前存在許多的漏洞,禁止吸菸的場所明列的並不全面,尤其是住宅區如遇惡鄰吸菸遭受菸害。公寓大樓尚可經由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規定及調解,甚至強制遷離住戶,但不屬於公寓大樓管理的私人領域、老舊巷弄內的私人住家及無管理委員會的公寓大樓都僅能自己處理或找里長勸導,完全沒有任何強制力。甚至提出反應還會被惡鄰嗆:「這裡是我家門口,你管得著嗎?」、「不爽就搬走啊」、「你又不是房東」。
菸害防制法漏洞例舉如下:
依據民法的第184、195、793條可自行蒐證進行二手菸「長期侵入」住家危害賠償,但曠時費日且蒐證困難,雖於舉證上並不以拍到住戶吸菸照片為限,亦可提供員警處理之現場照或簡訊,但檢舉抽菸是要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不是警局,且還要提供「檢舉人」之基本資料(如姓名及聯絡方式等),及「被檢舉人」相關違法事證(如數位照片、錄影檔案)、違法事實、時間、地點及相關項目,蒐證不易還造成檢舉人為取證而有人身安全問題,最後相關舉證之證明效果,還須由法院認定。不說警局是否受理,就算警員來了菸也早抽完了,而對衛生局來說又私人領域的住宅區非禁菸範圍,無法可管,法規上種種的矛盾及漏洞根本讓住宅遭受菸害的受害者無處可救濟。
抽菸者公德心不足又自私自利,自己愛吸就覺得他人介意是大驚小怪,不會檢討自己才是造成他人困擾及引起厭惡,自己覺得香但別人只聞到臭。抽菸者認為抽菸是其個人自由權利,但所謂自由的前提是不應該影響或防礙他人。國家既然已有心推行菸害宣導及防制,請加強並完善法規的漏洞,不要讓美意打對折,也不要讓不吸菸民眾的住家及健康權益受損,家應該是能讓自己最放鬆及最不受侵擾的安全區域。
請優先保障「不受侵害」再談「個人自由」,減輕民事訴訟負擔。
消防通道需要道路淨寬3.5M才能讓消防車通過,許多老舊住宅臨林在狹窄巷弄中,消防車根本無法通過,如因亂丟菸蒂造成火災,將會造成滅困難火及救援遲緩,菸害汙染的不止是空氣、環境及健康,隨手亂丟菸蒂、將未熄的菸蒂丟到垃圾堆、從陽台丟菸蒂出來等造成火災,這些惡行通通都是會造成人命關天及財產損失的事,而狹窄巷弄內不會裝置道路監視器,事後可能根本查不到肇事者,受害者求償無門。
預防火災及傷亡風險,請增列道路淨寬3.5M以下之狹小巷弄,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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