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守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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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雖得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政府所訂定的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每月基本工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而根據國軍規定,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6個月之當月末止,每月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薪給6,255元。 自服役滿6個月之次月起,每月比照國軍義務役一等兵薪給6,830元。 管理幹部每月則比照國軍義務役下士之薪給13,560元。
義務役兵在服兵役期間無法在外工作,而國軍薪給明顯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基本工資,讓服義務役兵之權益受損,應修改義務役兵之薪給高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基本工資。
1.國防部應保障義務役兵同未服兵役者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基本薪資。
2.依性別平等之角度,國防部曾對修改《兵役法》中性別不平等之條文之提案回應無徵集女性國民服兵役需求及修法必要。然而女性無需服兵役,介時可在外工作,領取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基本工資,而男性需服兵役,無法同時在外工作,並且無法領取勞動基準法保障之基本工資,也並無達成國防部所謂性別之實質平等,形成男女社會地位與經濟之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