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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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三級警戒期間
因防疫為由,請事假、請防疫照顧假員工,公司可不給薪即所謂的【無薪假】,需【強制雇主通報】行政主管機關。
雇主因防疫需求實施【無薪假】,雇主有【通報】責任,可以使勞工依法請領因防疫期間【無薪假薪資差額補助50%】,並建請放寬因【勞資協商後】,雇主因減班休息,不裁員,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限制。
例:
三級警戒期間,薪資24,000之員工,經【勞資協商】後,雇主不裁員薪資減半,領半薪12,000元;此部份員工,因勞資協商【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反而領不到安心就業方案,因實施減班休息薪資差額補貼50%。
請事假、請防疫照顧假員工,因三級緊戒期間,需照顧小孩,或基於防疫需求、產業需求、個人需求等諸多因素,考量雇主及員工間運營成本,而放無薪假,應【強制】【雇主無薪假通報】,補足社會安全網不足。
本人為某公司職員,因三級警戒期間,經【勞資協商】停工減班休息而通報行政主管機關,故而發現原領基本工資24,000元的員工,因勞資協商後,薪資低於24,000元,而【無法請領安心就業方案薪資差額補貼50%漏洞。】
反而變相處罰領24,000基本工資之勞工。【社會之不正義】
薪資要【高於基本工資24,000元】
才能請領【薪資差額補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