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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壇不得進入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大樓

提議者 Rogen

已附議12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8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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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2-12
檢核
2025-02-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04-1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神壇不得進入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

2.只要有設立超過50公分高的神像,或連同神桌超過100公分的高度,且有開啟部分大門讓外人能輕易看見,以及不定時誦經、或問事、或起壇、或作法、或焚燒金銀紙等物者,且民政局不是認定為寺廟或宮廟,就一律視為神壇,必須納管。

3.已進入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域的宮廟或神壇必須登記列管,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必須取得同棟建物全部所有權人簽立之同意書(非神壇或廟方主動進行收集),方能允許登記後續存。

4.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絕對不是任意私設宮廟或神壇的自由。

5.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按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義務(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七八號解釋)。又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此為管理條例第五條所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所為如有害建築物正常使用或違反共同利益,縱然形式上係行使其專有部分所有權權能範圍內之行為,亦不容許。而其所為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始足於認為違反共同利益,應就行為本身之必要性、行為人所受利益以及給予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所受不利益之態樣、程度等各種情事加以比較衡量而予認定。

6.不定時製造噪音與空氣污染,舉報後警方或機關人員到場後違法樣態均已消失,舉發不易,必須立法,只要提供照片或錄音等物證,經認定後即可開罰;警方接獲舉報,必須提供密錄影音,以及街道影像檔案,供主管機關判讀並開立罰單。

利益與影響

1.不定時製造噪音、空氣污染,以及影響騎樓通行,舉報後警方或機關人員到場後違法樣態均已消失,舉發不易。

2.嚴重侵害不動產買賣價格,侵害所有權人甚巨,透過民事審判又曠日費時,浪費司法資源。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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