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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限制劣跡藝人在台以公眾人物之身分公開出席活動

提議者 TWIN

已附議12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7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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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12-21
檢核
2021-12-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2-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鑒於近年來許多曾或正活躍於台灣演藝圈之演藝人員時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道德敗壞、吸毒酒駕等違法之情事發生,身為公眾人物甚至是青少年崇拜之偶像,公眾演藝人員應負起社會教育之義務。

運動員有各種禁賽規定,國內外頂尖的運動員是許多青少年的偶像,故大部分皆有為其社會影響性維持良好的公益形象。演藝人員也該如此,舉凡各種違反社會善良風俗、道德倫理以及法律規範之演藝人員,應有限制其於台灣出席公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youtube)之冷凍期,以示對社會大眾之負責。建議政府應有政策合理依據演藝人員所發生劣跡情事之嚴重性、社會影響性等因素,建立相關機制或規定,防止演藝人員在接受了許多社會資源後為所欲為的浪費及糟蹋。

利益與影響

演藝人員之外部形象很多都是由媒體所塑造出來的,與藝人本人之個性時有不符尚可理解與接受,但藝人之成長與發展受社會大眾及媒體支持影響甚鉅,粉絲的支持、投資人/政府/社會提供的表演機會更是藝人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故身為公眾演藝人員,應對社會大眾尤其是長久以來支持他的粉絲們負起維持正面形象之義務,避免對青少年對不良行為產生認同及模仿。

此提案或許提議內容及建議事項尚非常粗淺,但希望這府可以重視演藝人員的不良行為對青少年及社會大眾所產生的影響,特別是吸毒、酒駕、暴力、召妓、公然說謊、外遇、性侵等情事。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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