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查「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已將推廣蔬食理念精神納入法規中,並據以執行,落實於學校午餐中。
二、另同法第23之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另本部業訂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爰國中小午餐供餐事務係屬地方政府權責。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案於109年10月30日達成附議門檻,本部於11月5日即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方式與提議人取得聯繫,並掌握其訴求及相關建議,有關提議人建議國中小營養午餐應提供純素餐的選擇一事,經查現行學校皆提供蔬食餐之選擇,惟因蔬食類型多元(如純素、蛋奶素、五辛素等)、各校素食者人數差異性大、學校午餐供餐型態多樣等因素,因此校園蔬食餐供應方式亦呈多元樣態。
二、為研商本案可行作法,本部業於109年12月21日邀請提議人、地方政府代表及學校代表共同進行討論,有關與會代表對於學校供應蔬食餐或純素餐建議及作法為:純素午餐供應納入學校團膳契約規範並事先掌握學童純素用餐需求資訊以及增加純素菜餚道數等。
參採情形
一、教育部自101年度起即鼓勵中小學學校午餐供應蔬食午餐,地方政府及學校多響應「一週一蔬食、健康愛地球」活動。
二、針對提議人建議國中小營養午餐應提供純素餐的選擇,提議人表示希能函請各縣市政府輔導學校辦理,基於考量部分學生確有相關需求,爰部分參採民眾反映之意見,將函請各縣市政府參考。
後續推動規劃
一、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及學校落實「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二、持續鼓勵學校推動「一週一蔬食、健康愛地球」活動。
三、函請縣市政府輔導所屬學校,考量純素學生用餐需求,納入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