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am
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0項00款是否太過於籠統是否需做修正,法律的用意是用來規範或導正,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內所包涵的都是被用來開發單,不管是警察或是檢舉達人,都會依照此罰則去開罰讓民眾容易吃上此罰單,今日如果是嚴重犯罪的,我是認為須開罰,但是下雨就須開大燈這部分我是沒辦法接受,跟在機車左轉區也需要打左轉方向燈依樣,此法規太過於蓋擴範圍太大,反而是需多加宣導比較重要,而不是你沒打方向燈就1200,下雨沒開大燈就1200,轉彎方向燈沒打就1200..百姓哪有那麼多錢?
可能你們認為繳罰單1200很少,但是對於我們百姓來說是很多的,罰單繳了也沒有看到有一直宣導等作為,反而還是開最多的就是這個,這是公平的嗎?所以國家一定要靠這個來多稅收嗎?然後開放給檢舉達人一段時間後趕快關閉(6月份後剩下
ㄧ、動態違規(行駛中的違規)
(ㄧ)、機車駕駛人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此處限「機車」駕駛不得檢舉,如果是「汽車」駕駛時使用手機通話,仍然得錄影檢舉。
(二)、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駕駛汽機車抽菸往後皆不得透過錄影照相檢舉。
二、靜態違規(臨時停車、停車類違規):
基本上「大多數」的違停都已經限縮不得檢舉,只剩少數「得」檢舉的項目,因此將列出可檢舉的違停項目。
(一)、違規臨時停車( 3 分鐘內):
以往常見的「路口十公尺、公車停靠區、併排臨停」皆已限縮不得檢舉,只剩以下項目「得」檢舉
1、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規臨時停車:
2、不依照順行方向臨時停車:
3、併排停車:
那為什麼我收到的罰單還是民眾檢舉
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0項00款,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佳時.未開頭燈
是以後有遇到下雨就需要開大燈嗎?
如果此法令可以完善一點,我相信也沒有人有異議,但現在此法令變成另外再讓百姓更痛苦政府多罰單稅收是對的嗎?
請大家提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