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有關本案分析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調整109年農曆除夕前一日1月23日(星期四)為彈性放假,並訂於2月15日補行上班,惟1月23日適逢學生寒假期間,各級學校學生本無補課之需,惟教育部(以下稱本部)基於親子作息同步之考量,於1月15日召開「有關109年1月23日彈性放假並於2月15日補班之學校因應諮詢會議」,並決議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6月30日之課程,彈性調挪至2月15日(星期六)上課。
(二)提議人施和伸先生於 Join 平臺上提出「5月1日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其認為2月15日是上班族補班日,為因應家長要求親子作息同步,原無須上課的中小學學生變成要上課,爰此提議人以5月1日勞動節放假不一致之情形,訴求勞動節須考量讓學生應放假一日,以求親子作息一致。
(三)綜上,本案經行政院唐政務委員鳳於2月5日召開「109年2月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決議列本案為協作議題,並訂於109年3月3日召開工作會議,109年4月17日召開協作會議。
二、針對提議人訴求,說明如下:
(一)有關5月1日勞動節放假係依中央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勞動節:勞工放假。另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7條略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假日,均應休假,爰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於5月1日勞動節放假一日。復依勞基法第2條第一項明訂所指勞工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爰旨案所指「中小學學生」並非前揭法規之適用對象。
(二)有關中小學學生放假日係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以下簡稱假期辦法)規定辦理,復查假期辦法係規範各級學校寒暑假假期之相關事宜,又依假期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爰旨案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部分,非屬寒暑假假期相關事宜。
(三)有關勞動節勞工放假日學校現行配套措施:
學校所雇之勞工得依規定出勤,若學校徵得勞工同意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或挪調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另私立幼兒園若於勞動節提供教保服務,亦依上開規定辦理出勤事宜。
三、綜上,我國勞動節係屬法定休假日,僅勞工得於當日放假,本案訴求讓中小學學生於5月1日放假非本部得於假期辦法調整之範疇,惟考量提議人訴求讓學生勞動節放假,係源於109年度小年夜調整放假後續補課機制所衍生之問題,爰本部將就該部分擬定相關因應方案,俾未來有常態之因應作法,以避免爭議。
研商辦理情形
一、與提議人確認訴求情形:
109年2月5日本部以電話訪談方式聯繫提議人,釐清其問題及期待之解決方式。
二、工作會議研商情形:
109年3月3日召開「開放政府第64次協作會議-工作會議」,邀集內政部、勞動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共同與會,由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PDIS)主持團隊主持,相關紀錄請參閱下列連結:https://pdis.nat.gov.tw/track/ (109年3月17日公開)。
三、再次與提議人確認訴求情形:
109年3月6日本部以電話聯繫提議人,說明3月3日召開工作會議之情形,以及後續辦理方式,提議人表示同意本案不召開協作會議,並期本部針對「109年2月15日配合1月23日(小年夜)彈性放假調整上課」之後續回應於正式回應時一併說明。相關紀錄請參閱附件:109年3月5日與提議人聯繫紀錄。
參採情形
針對提議人相關訴求說明參採情形如下:
一、有關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之訴求,不予參採:
(一)我國5月1日勞動節放假日係依中央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勞動節:勞工放假。另依勞基法第37條略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假日,均應休假,爰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於5月1日勞動節放假一日。復依勞基法第2條第一項明訂所指勞工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爰旨案所指「中小學學生」並非前揭法規之適用對象。
(二)有關中小學學生放假日,本部係依假期辦法規範學校寒暑假假期相關事宜,至旨案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非屬寒暑假假期相關事宜,另依假期辦法第5條規定,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係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三)各級學校因應勞動節勞工放假日現行配套措施:各校受勞基法約僱之人員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學校如徵得是類人員同意於勞動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或挪調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另公教人員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幼兒的需求,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
(四)綜上,我國勞動節係屬法定休假日,須符合法定之勞工條件,始得於是日放假,惟考量勞動節放假日係配合中央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爰有關旨案之訴求本部實有窒礙難行之處,故勞動節中小學學生應放假一日不予參採。
二、有關小年夜調整因應機制以達親子作息同步之訴求,擬納入研議:
(一)本部於109年3月5日聯繫提議人了解其提案動機,起因於本部以親子作息一致為由,於今(109)年1月公布將今(109)年2月15日補班日調整為學校補課日一事,爰本部向提案人說明本案不予參採之緣由後(詳見109年3月5日與提議人聯繫紀錄),提議人同意不召開協作會議,而由本部於Join平臺上針對「109年2月15日配合1月23日(小年夜)彈性放假調整上課」做正式回應說明。
(二)有關小年夜調整因應機制以達親子作息同步之訴求,本部擬召開相關研商會議。
三、有關「109年2月15日配合1月23日(小年夜)彈性放假調整上課」回應說明: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利國人返鄉規劃、分散車流,將109年1月23日(小年夜)彈性調整放假,並訂於2月15日(星期六)補行上班,惟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寒假為1月21日至2月10日,1月23日適逢寒假期間,因此,2月15日補班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本無補課需求。
(二)基於本部及縣市政府接獲許多民眾來訊表示2月15日作息不同步,影響孩子的照顧,為解決家長的困擾,及考量學校行事曆之安排,本部即於1月15日上午邀集各縣市及相關團體開會研商,並於當日下午3時以公文及資通訊系統發出會議紀錄,而各地方政府亦立即通知所轄所有學校知悉。
(三)本次補課時程調整因更動時間緊迫,導致各級學校等相關單位、有規劃之民眾及學生未及因應,造成不便。本部爾後將審慎考量,並建立常態性調整機制,避免各界因應不及。另感謝全體教師體恤家長照顧孩子之需求,為親子作息一致所作之協助。
後續推動規劃
本案本部後續將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相關研商會議,研議未來小年夜調整放假之常態性因應機制,以符應親子作息同步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