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W.
檢核未通過
依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之下:
刑法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以廢除.
應採用: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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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近日內直系血親卑親屬,虐童導致死亡件,應等同一刑法271條來看待,這樣最輕刑責,就會十年起跳.
依據:日本法律也是相同情形,經過正當程序後,就能較有效杜絕這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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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不會讓這些人有恃無恐.
讓人民看到司改的改變.才會讓人民對法律重啟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