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ITECH
檢核未通過
尊敬的各位同仁及碩士研究生朋友們:
大家好!
作為曾經就讀過國內碩士在職專班的一員,近日我頻繁看到有關碩士在職班的一些負面新聞,這引發了我對當前碩士在職專班現象的深刻反思。今天我想藉此機會,與大家分享我的看法,並提出一些建議,希望能夠引起共鳴,共同推動制度上的改進。
我觀察到,目前碩士在職專班中,指導教授的權力似乎過於集中,甚至可以決定一個學生的學業生涯和前途。這種權力的集中導致許多學生的修業年限動輒三年甚至更長,有時學生在極大的壓力下遲遲無法畢業。由於在職學生平時需要兼顧工作,能夠用於學術研究的時間本就有限,這種現象進一步加劇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猜忌與緊張關係。
在當前社會輿論的壓力下,指導教授必須對學生的論文質量負責,這無形中增加了教師的壓力,同時學生也感受到來自學業和工作的雙重壓力。這種惡性循環使得我們的碩士生涯氛圍變得令人窒息,難以激發出積極的學術成果,甚至可能影響教育質量和學生的未來發展。
鑑於此,我認為有必要對指導教授的責任及其權力的行使進行深層次的反思和調整。為了更好地保障學生的學術權益和發展前途,避免一位教授權力過大、決定學生學業生死的現象,我提議建立一個制度,允許學生在一個學期結束後指定更換指導教授。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避免因絕對權力導致的任意妄為和潛在的腐敗,還能夠幫助學生在初期對指導教授了解不充分的情況下做出更明智的選擇,避免因錯誤的選擇而影響人生。
此外,我提倡在學期結束後,允許指導教授將與自己研究方向或學術志趣不匹配的學生,引導至更為合適的指導環境。這一機制不僅能夠減少師生之間可能產生的學術衝突,還能確保學生能夠在更加符合其學術興趣和職業發展需求的環境中得到指導和成長。通過這樣的調整,教授可以更加專注於與自己研究方向契合的學生,共同推動高品質的學術成果,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更為適宜的學術發展平臺。這種雙向匹配機制有助於提升整體的教育品質和學術合作的效率。
透過這一制度的實施,我們可以有效減少不必要的緊張關係,確保學術指導的公平性和科學性。這將有助於改善師生關係,營造更為健康的學術環境,使碩士在職專班真正發揮其應有的教育功能,為更多在職進修的學子創造更好的學習條件。
我真誠地希望這些建議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並促使我們共同推動這一制度的改進。讓我們一起為在職進修的學子創造更好的學習條件,保障每一位研究生的學術權益和發展前途。
感謝大家的時間與支持!
此致
敬禮
援引的憲法條文和相關大法官釋字內容:
1. 憲法第16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訴訟及請願之權。”這一條文明確保障了人民,包括學生在內,具有訴願、訴訟和請願的權利。因此,當學生認為其權益受到不當壓制時,他們有權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一權利是基本人權的體現,任何公權力,包括學校教師在內,都不能隨意剝奪。
2. 憲法第11條: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這意味著學生在進行學術研究、撰寫論文時,應享有思想和言論自由的保障,不應受到教師的壓制或不當干涉。教師對學生論文的指導應基於學術標準和教育目的,而不是出於個人喜好或其他非學術性考慮。
3. 釋字第380號:
釋字第380號解釋強調了教育權的保障。教育權不僅包括受教育的權利,還包括教育過程中不受不當干涉的權利。這意味著學生在接受教育過程中應受到保護,避免受到教師或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濫用權力。
4. 釋字第450號:
釋字第450號解釋中指出:“依法設立之公立學校,其學術評量與相關處分,必須符合法定程式,且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限制學生之學習權。”這一解釋強調了學校和教師在進行學術評量和作出相關處分時,必須依法行事,並應遵循比例原則,不能過度限制或剝奪學生的學習權利。
5. 釋字第626號:
釋字第626號解釋進一步說明,國家對於教育機構的管理和規範應確保教育的公正性和學生權益的保障,防止權力濫用。學生有權利接受公平的教育,而這種權利受到憲法保障。
在研究所教育體制中,特別是在碩士在職專班的背景下,建立一個允許學生在學期結束後更換指導教授的制度,具有顯著的利益和廣泛的影響。首先,這一制度將有效減少由於指導教授權力過於集中而導致的師生關係緊張以及學生學業生涯的不確定性。通過賦予學生在學期結束後更換指導教授的選擇權,學生可以更好地尋找到符合自己研究興趣和學術風格的導師,從而提高研究效率和學術成果的品質。
其次,這一制度不僅對學生有利,對於指導教授而言同樣具有實際和巨大的好處。指導教授可以在這個機制下將自己不屬意或研究方向不匹配的學生重新引導到更適合其學術和研究需求的環境中。這不僅避免了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摩擦,還確保了學生能夠在一個更加適合其發展需求的學術環境中成長。
此外,這一制度能夠促使指導教授更加注重與學生的合作關係,避免因權力濫用而產生的負面後果。教授的權力將受到適當的制約,進而促使他們更公平和客觀地對待學生的學術工作,這有助於提升整體教育品質,營造更加健康的學術環境。
這一制度的實施還將對整個研究生教育體系產生積極的連鎖反應。它不僅有助於提高學生的學術自主性,還能激勵教師不斷提升自身的指導能力,以吸引更多優秀的學生。長遠來看,這將促進研究生教育的良性迴圈,提升學術機構的聲譽和競爭力。
綜上所述,建立允許學生在學期結束後更換指導教授的制度,既有助於保護學生的學術權益,也能為指導教授提供更為靈活的選擇空間,推動整個教育體制的改革與進步,帶來廣泛的積極影響。